為了小孩越區就讀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地價稅仍可適用優惠稅率 | 地價稅戶籍

回知識列表財政部最近放寬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的規定,原本以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屋主一旦將戶籍遷出,即喪失使用優惠稅率的權利,但若於事後又將戶籍遷回,從遷回日算起,地價稅仍可再按優惠稅率計算之。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但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只有千分之二,相差甚多。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除了該筆土地不能出租或另做營業用途外,民眾也必須將自己、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設於當地,才算是符合優惠條件,一旦民眾將戶籍遷出,即不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根據規定,若民眾遷出戶籍須自行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戶籍再度遷入後,可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但財政部指出,一般民眾常為使孩子進入明星學區就讀,而將戶籍從原來適用住宅用地的土地遷出,事後才又將戶籍遷回,但在整個過程中,卻忘記辦理相關手續,直到稅捐機關發函通知後,才補辦手續。

由於以往稅捐機關會等到民眾補辦手續後,自補報之日起才開始恢復優惠稅率,因此從遷出戶籍至補報之日前的這段時間,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此財政部於最近放寬規定,若民眾在稅捐機關查獲前,自行補提申請,或經稅捐機關通知後,在30日內完成申請,縱使在戶籍遷回後才補報,還是可以自戶籍遷回之日起,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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