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的差別 | 解除終止無效撤銷

「撤銷」,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無效,而必須撤銷。

若經撤銷,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跳到主要內容[民法]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的差別取得連結FacebookTwitterPinterest電子郵件其他應用程式11月19,20112009/4/4 新增差別範例。

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四個看起來很相似的詞,事實上,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別的。

在這裡,特別寫給沒有碰過法律的人看,希望不要因詞句的誤解而吃虧!首先我們來介紹一個沒有碰到撤回或撤銷的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一個法律行為正常完成,沒有經過撤回或撤銷,就如上圖那個樣子藍色的部分,就是有效的部分。

再來是撤回的情況「撤回」不欲使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不欲使意思表示受到拘束。

也就是說,例如,訂約的時候突然後悔,可以做出撤回的動作但是已經發生的部分有效,撤回只對未來尚未發生的部分有效力(法律效果尚未發生之前,不欲發生法律效果時,方得撤回)撤銷的情況「撤銷」,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無效,而必須撤銷。

若經撤銷,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因此,法律上有規定一些「得撤銷」「得撤回」的情況,也就是規定你在哪些情況,可以將你的契約撤回或撤銷解除的情況「解除」,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解除契約這種解除契約,也是使得契約溯及既往,自始無效終止的情況法律關係成立後,如果當事人想要停止了,不想要再繼續下去(例如不定期限的僱傭,你可以叫他做到今天就可以了,僱傭契約就存續到今天為止)或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前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存續到終止發生的那一刻為止。

現在來舉例如果因為「撤銷」或「解除」,而造成法律效果自始不發生的結果為何。

例如買賣契約。

如果買賣契約被撤銷了那麼,買方的買到的東西和賣方收到的錢都因為這筆買賣契約被撤銷,變成「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因此,買方要把買到的東西還給賣方,賣方要把賣得的價金還給買方才可以把手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到的東西,脫手如果任何一方不還就構成民法§179的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

他方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取得連結FacebookTwitterPinterest電子郵件其他應用程式留言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行政法]行政法整理筆記-111月19,2011※民主原則※經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選出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

該法律即為民意之顯現。

如何依據民主原則制定法律?依照憲法和憲法位階的法規範(此為立法的準則)若立法機關怠於立法,則可依據公民投票法§31大法官釋字499:若憲法憲法核心,則仍為違憲而無效。

※公權力行政※意義:國家處於統治主體是用公法法規規定所為各種行政行為。

種類: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地方自治規章。

受到依法行政原則支配。

救濟途徑為行政訟程序或國家賠償程序單純使用強制命令禁止的方式,達成公共目的。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此觀訴願法第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行政爭訟之被告,原則上應為作成處分或決定之政府機關、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亦有明文。

政府機關以外之團體,原不得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私經濟行政※釋字457基本權對私經濟行為之效力:1.無拘束說2.全面適用說3.部分適用說4.個案區別說採行政私法說。

基本權的客觀價值及於私人間。

「…以私法形式為之上開行為,仍需遵守上開憲法之規定…意義:行政機關依據私法規定所為之任何行為。

疊架在公法之上,受公法拘束。

行政機關得自由選擇私法。

特色乃放棄高權統治,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

由於沒有行使公權力,而並不強制締約成功。

分類:行政私法:為達成行政目的(ex.國宅買賣…)行政輔助:為維持行政機關運作(ex.機關內的桌椅買賣、訂便當…)行政營利:以行政機關或組織做營利(ex.菸酒公賣局、台鹽…)私經濟行政和公權力區分標準:簡單的區分標準:上下秩序關係之事項,屬於公權力行政。

平等關係之事項,屬於私經濟行政。

可循大法官解釋要旨。

而為了避免公法遁入私法,有疑義時,通常認為係公權力行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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