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撤銷、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 | 解除終止無效撤銷

解除權相較撤銷權,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解除權可能是當事人單方或雙方行使,​但撤銷權為單方行使之權利,而撤銷的原因通常發生在雙方為法律 ...首頁關於時雨閱讀區活動公告/報名研討會獎學金藝文生活旅遊法律諮詢職業登入撤回、撤銷、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日期:2018-08-08當事人締結契約前後,依民法規定有「撤回」、「撤銷」、「解除」及「終止」等權限,此四種法律行為分別係獨立之概念,對於契約效力之影響有所差異。

以下介紹此四種易混淆的法律行為對於契約之影響,並以常見案例介紹此四種法律行為之差異。

【撤回】所謂「撤回」指的是,當意思表示尚未到達相對人。

亦即,法律行為根本尚未生效時,表意人可以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以阻止效力發生。

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因此,某甲寫信給某乙,表示想購買某乙所有之一幅畫,但後來反悔。

此時,某甲只要在信件到達某乙前(或同時),先致電某乙表示其欲撤回購買畫的意思表示,某甲先前信件中表示欲購買畫之通知便不生法律效力。

【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則是法律關係已經生效後,因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關係生效前或生效當下,因某些原因(如發生錯誤)而依法賦予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

行使撤銷權(口頭或書面皆可)後,法律關係將溯及既往失效。

然而,縱使享有撤銷權,若未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前行使,表意人原本所享有的撤銷權亦將消滅,並不得再主張,而須特別留意。

民法第92條前段規定:「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舉例來說:某甲到某乙經營的店面購買A車,某乙向某甲保證A車狀況良好,並無事故,某甲當下因信任某乙而與之締結買賣契約。

嗣後,某甲經檢查發現A車曾嚴重肇事,可向某乙行使撤銷權,將買受A車的意思表示撤銷,使賣賣契約溯及既往失效。

然而必須留意,撤銷權須在某乙發現受騙後一年內為之,否則某甲行使撤銷的權利將消滅。

【解除權】解除權相較撤銷權,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解除權可能是當事人單方或雙方行使,但撤銷權為單方行使之權利,而撤銷的原因通常發生在雙方為法律行為前或當下(受詐欺、錯誤)。

兩者的法律效果則相似,皆為溯及既往消滅原來的法律關係,使法律關係自始無效。

解除權在法律有規定外,契約之當事人也得合意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解除契約」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

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又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0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且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例如:某甲向某乙購買衣服,並約定某乙應於2021年05月10日交付予某甲,某乙屆期卻未交付衣服。

此時,若某甲告知某乙應於一個月內交付衣服,某乙卻仍未在期限內交付,某甲便可行使解除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買賣契約溯及消滅。

若某乙已經收取衣服價金,應返還予某甲,甚至可能須負擔遲延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

【終止權】對於一般人而言,「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意義似均指使契約無效。

但是兩者在法律上意涵相同,民眾在法律文書應謹慎使用,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

終止權相較解除權,則係指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當事人得行使終止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法律關係向後消滅,通常適用於繼續性的契約中(如租賃、雇傭契約)。

然而,應注意行使終止權之前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以免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

因此,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終止以前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解除權的效力將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

法律上規定之終止權事由,例如: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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