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無效撤銷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險契約之無效、解除、停止與終止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 ...

江漢龍 國三下(2014/05/12) 1.無效:為違反法律上的規定所致原因。

契約自始無效​,法定無效的項目如下* 年齡告知不實,且真實年齡已經超過保險人所能承保的 ...×載入中..請稍候..關閉●公告搜尋回報註冊登入各種效應整理朋友整理之超詳細教育社會學筆記~~~五顆星可免買陳嘉陽,融合陳嘉陽重點整理以及考古題愛下面隨堂測驗,適合準備教檢教甄專注讀書使用的手機APP104志聖重點整理國語、數學高中英文單字+附其片語500字+易混淆字方便快速!法學緒論重點港務局召募新進人員158名明天起開始報名國文題庫3000題關於鐵路營運佐級的企業管理大意,「財務管理」的試題範圍(大X海學員請進)108年臺灣港務公司新進從業人員招考 正備取開缺158名國語文+專業國文(修辭法整理)政治學筆記分享考前必備107個教育名詞精要整理各國教育制度整理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諮商與輔導理論派別整理行政學【重要焦點整理】行政運作03自己整理之張春興教心筆記重點整理~~~~!!!台電12月招考新進雇用人員 預定開缺700餘名喊話功能列表循序試卷非選錯題自由冠軍練功房考試一覽表近期刊誤試卷模式循序漸進模式冠軍賽今日錯題測驗近期錯題測驗最近測驗未完成試卷常錯題目個人題庫總複習自由測驗關鍵字測驗精熟測驗讀書會測驗考試秘書各科能力分析打氣工具私人筆記打卡發問問題線上筆記考用行事曆我上傳的試卷最近測驗收錄的題目按讚的題目發表的討論查單字好友四處逛逛回家大廳成功牆打工科目一覽表線上人數加值服務  商城  加值訂單查詢VIP專區  VIP/詳解卡銀行  VIP功能介紹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密技QRcode測驗模式申論題保險法規(含概要)保險契約之無效、解除、停止與終止有何不同?請說明之。

(25分)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查單字:關【非選題】保險契約之無效、解除、停止與終止有何不同?請說明之。

(25分)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保險法規(含概要)-94年-094_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法規概要#15722討論私人筆記(0)最佳解!江漢龍國三下(2014/05/12)1.無效:為違反法律上的規定所致原因。

契約自始無效,法定無效的項目如下*年齡告知不實,且真實年齡已經超過保險人所能承保的最高年齡。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親自親名,因此無法視為同意承保,因此契約無效。

*為「弱智」或「心智不成熟」的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簽訂的死亡保險契約,超過法定喪葬補助費的一半(目前為55萬)部分無效*保險法107規定,未滿15足歲所簽訂的死亡契約,其死亡給付部分無效2.解除,契約經過一段時間,要保人提出契約解除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檢舉2F江漢龍國三下(2014/05/19)1.          終止:保險契約的效力從一段持續至最後結束,最終無法再恢復其效力。

2.         停止:保險契約停止意指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某種原因之發生,而使保險效力暫時歸於中止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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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9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 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列印時間:110/05/3108:55:::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民法EN第93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民法(民國110年01月20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116條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第744條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945條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其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而占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占有物之所有人者,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其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

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保險法(民國109年06月10日)EN第76條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撤銷和撤回有何不同?

此時為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

撤回: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阻止其效力發生之意思表示。

其與撤銷之不同,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手機版選單search搜尋1999無線網路智慧公車全站搜尋關於竹縣地理人口縣徽縣花縣鳥縣樹13鄉鎮市介紹竹縣在全球關於縣府縣府組織機關通訊錄縣府平面圖交通示意圖大事紀要縣政專書首長專區縣長介紹副縣長介紹秘書長介紹重大建設竹縣五箭十大交通建設施政報告施政計畫施政計畫績效報告縣政榮耀便民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抗旱專區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縣民信箱縣民有約民眾申請或陳情公文案件進度查詢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案進度查詢常見問答APP專區服務專線無線網路服務圖檔下載專區Facebook專區訊息中心縣府新聞一般公告活動訊息徵才資訊法規公告主管會報縣府公報竹縣通訊雙月刊招標公告性別主流化專區施政成果宣傳影音公開資訊重大議題政府資訊公開開放資料專區資料開放建議公有場地租借資料新竹縣智慧圖資雲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運用情形議員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情形惜物專區機關網站機關網站聯絡電話上方連結回首頁網站導覽全站搜尋雙語詞彙最新債務訊息員工入口English分享lineFacebookTwitterEmail:::上方連結回首頁網站導覽全站搜尋雙語詞彙最新債務訊息員工入口English字級小中大分享lineFacebookTwitterEmail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氣溫25~26降雨:60%AQI18良好23良好23良好21良好21良好20良好15良好32良好16良好24良好19良好28良好26良好24良好31良好30良好42良好26良好33良好23良好42良好32良好39良好35良好32良好57普通35良好58普通50良好58普通54普通56普通68普通37良好82普通60普通設備維護58普通47良好42良好49良好60普通28良好31良好27良好29良好23良好40良好24良好36良好28良好38良好28良好24良好26良好21良好31良好46良好19良好21良好19良好14良好15良好18良好30良好36良好61普通23良好28良好59普通25良好45良好36良好22良好58普通20良好40良好湖口竹東關於竹縣地理人口縣徽縣花縣鳥縣樹13鄉鎮市介紹竹縣在全球關於縣府縣府組織機關通訊錄縣府平面圖交通示意圖大事紀要縣政專書首長專區縣長介紹副縣長介紹秘書長介紹重大建設竹縣五箭十大交通建設施政報告施政計畫施政計畫績效報告縣政榮耀便民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抗旱專區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縣民信箱縣民有約民眾申請或陳情公文案件進度查詢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案進度查詢常見問答APP專區服務專線無線網路服務圖檔下載專區Facebook專區訊息中心縣府新聞一般公告活動訊息徵才資訊法規公告主管會報縣府公報竹縣通訊雙月刊招標公告性別主流化專區施政成果宣傳影音公開資訊重大議題政府資訊公開開放資料專區資料開放建議公有場地租借資料新竹縣智慧圖資雲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運用情形議員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情形惜物專區機關網站機關網站聯絡電話:::常見問答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網頁功能列印內容分享lineFacebookTwitterEmail撤銷和撤回有何不同?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籍科修改時間:108-07-01撤銷:廢棄有瑕疵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原已發生效力,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其效力便自始無效。

此時為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

撤回: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阻止其效力發生之意思表示。

其與撤銷之不同,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生效力之行為所為,如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即是。

回上一頁回最上面:::下方連結為民服務專線:1999新竹縣ing粉絲團隱私權及資料保護政策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電話:(03)551-8101、0919-075-858為民服務專線:1999(新竹縣內)、(03)551-8128(外縣市)辦公時間: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8:00-9:00,17:00-18:00 facebookslineyoutube關於竹縣地理人口縣徽縣花縣鳥縣樹13鄉鎮市介紹竹縣在全球關於縣府縣府組織機關通訊錄縣府平面圖交通示意圖大事紀要縣政專書首長專區縣長介紹副縣長介紹秘書長介紹重大建設竹縣五箭十大交通建設施政報告施政計畫施政計畫績效報告縣政榮耀便民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縣民信箱縣民有約民眾申請或陳情公



4. 撤回、撤銷、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

解除權相較撤銷權,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解除權可能是當事人單方或雙方行使,​但撤銷權為單方行使之權利,而撤銷的原因通常發生在雙方為法律 ...首頁關於時雨閱讀區活動公告/報名研討會獎學金藝文生活旅遊法律諮詢職業登入撤回、撤銷、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日期:2018-08-08當事人締結契約前後,依民法規定有「撤回」、「撤銷」、「解除」及「終止」等權限,此四種法律行為分別係獨立之概念,對於契約效力之影響有所差異。

以下介紹此四種易混淆的法律行為對於契約之影響,並以常見案例介紹此四種法律行為之差異。

【撤回】所謂「撤回」指的是,當意思表示尚未到達相對人。

亦即,法律行為根本尚未生效時,表意人可以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以阻止效力發生。

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因此,某甲寫信給某乙,表示想購買某乙所有之一幅畫,但後來反悔。

此時,某甲只要在信件到達某乙前(或同時),先致電某乙表示其欲撤回購買畫的意思表示,某甲先前信件中表示欲購買畫之通知便不生法律效力。

【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則是法律關係已經生效後,因為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關係生效前或生效當下,因某些原因(如發生錯誤)而依法賦予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

行使撤銷權(口頭或書面皆可)後,法律關係將溯及既往失效。

然而,縱使享有撤銷權,若未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前行使,表意人原本所享有的撤銷權亦將消滅,並不得再主張,而須特別留意。

民法第92條前段規定:「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舉例來說:某甲到某乙經營的店面購買A車,某乙向某甲保證A車狀況良好,並無事故,某甲當下因信任某乙而與之締結買賣契約。

嗣後,某甲經檢查發現A車曾嚴重肇事,可向某乙行使撤銷權,將買受A車的意思表示撤銷,使賣賣契約溯及既往失效。

然而必須留意,撤銷權須在某乙發現受騙後一年內為之,否則某甲行使撤銷的權利將消滅。

【解除權】解除權相較撤銷權,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解除權可能是當事人單方或雙方行使,但撤銷權為單方行使之權利,而撤銷的原因通常發生在雙方為法律行為前或當下(受詐欺、錯誤)。

兩者的法律效果則相似,皆為溯及既往消滅原來的法律關係,使法律關係自始無效。

解除權在法律有規定外,契約之當事人也得合意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解除契約」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之效果。

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又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0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且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例如:某甲向某乙購買衣服,並約定某乙應於2021年05月10日交付予某甲,某乙屆期卻未交付衣服。

此時,若某甲告知某乙應於一個月內交付衣服,某乙卻仍未在期限內交付,某甲便可行使解除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買賣契約溯及消滅。

若某乙已經收取衣服價金,應返還予某甲,甚至可能須負擔遲延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

【終止權】對於一般人而言,「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意義似均指使契約無效。

但是兩者在法律上意涵相同,民眾在法律文書應謹慎使用,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

終止權相較解除權,則係指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發生時,當事人得行使終止權(口頭或書面皆可),使法律關係向後消滅,通常適用於繼續性的契約中(如租賃、雇傭契約)。

然而,應注意行使終止權之前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以免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

因此,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終止以前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解除權的效力將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

法律上規定之終止權事由,例如: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



5. [民法] 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的差別

「撤銷」,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無效,而必須撤銷。

若經撤銷,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跳到主要內容[民法]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的差別取得連結FacebookTwitterPinterest電子郵件其他應用程式11月19,20112009/4/4 新增差別範例。

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四個看起來很相似的詞,事實上,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別的。

在這裡,特別寫給沒有碰過法律的人看,希望不要因詞句的誤解而吃虧!首先我們來介紹一個沒有碰到撤回或撤銷的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一個法律行為正常完成,沒有經過撤回或撤銷,就如上圖那個樣子藍色的部分,就是有效的部分。

再來是撤回的情況「撤回」不欲使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不欲使意思表示受到拘束。

也就是說,例如,訂約的時候突然後悔,可以做出撤回的動作但是已經發生的部分有效,撤回只對未來尚未發生的部分有效力(法律效果尚未發生之前,不欲發生法律效果時,方得撤回)撤銷的情況「撤銷」,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無效,而必須撤銷。

若經撤銷,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因此,法律上有規定一些「得撤銷」「得撤回」的情況,也就是規定你在哪些情況,可以將你的契約撤回或撤銷解除的情況「解除」,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解除契約這種解除契約,也是使得契約溯及既往,自始無效終止的情況法律關係成立後,如果當事人想要停止了,不想要再繼續下去(例如不定期限的僱傭,你可以叫他做到今天就可以了,僱傭契約就存續到今天為止)或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前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存續到終止發生的那一刻為止。

現在來舉例如果因為「撤銷」或「解除」,而造成法律效果自始不發生的結果為何。

例如買賣契約。

如果買賣契約被撤銷了那麼,買方的買到的東西和賣方收到的錢都因為這筆買賣契約被撤銷,變成「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因此,買方要把買到的東西還給賣方,賣方要把賣得的價金還給買方才可以把手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到的東西,脫手如果任何一方不還就構成民法§179的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

他方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取得連結FacebookTwitterPinterest電子郵件其他應用程式留言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行政法]行政法整理筆記-111月19,2011※民主原則※經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選出立法機關,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

該法律即為民意之顯現。

如何依據民主原則制定法律?依照憲法和憲法位階的法規範(此為立法的準則)若立法機關怠於立法,則可依據公民投票法§31大法官釋字499:若憲法憲法核心,則仍為違憲而無效。

※公權力行政※意義:國家處於統治主體是用公法法規規定所為各種行政行為。

種類: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地方自治規章。

受到依法行政原則支配。

救濟途徑為行政訟程序或國家賠償程序單純使用強制命令禁止的方式,達成公共目的。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此觀訴願法第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行政爭訟之被告,原則上應為作成處分或決定之政府機關、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亦有明文。

政府機關以外之團體,原不得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私經濟行政※釋字457基本權對私經濟行為之效力:1.無拘束說2.全面適用說3.部分適用說4.個案區別說採行政私法說。

基本權的客觀價值及於私人間。

「…以私法形式為之上開行為,仍需遵守上開憲法之規定…意義:行政機關依據私法規定所為之任何行為。

疊架在公法之上,受公法拘束。

行政機關得自由選擇私法。

特色乃放棄高權統治,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

由於沒有行使公權力,而並不強制締約成功。

分類:行政私法:為達成行政目的(ex.國宅買賣…)行政輔助:為維持行政機關運作(ex.機關內的桌椅買賣、訂便當…)行政營利:以行政機關或組織做營利(ex.菸酒公賣局、台鹽…)私經濟行政和公權力區分標準:簡單的區分標準:上下秩序關係之事項,屬於公權力行政。

平等關係之事項,屬於私經濟行政。

可循大法官解釋要旨。

而為了避免公法遁入私法,有疑義時,通常認為係公權力行政。

(使



6. 撤銷解除終止@ 史瑞特的家竹北建地房屋.農地買賣

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 ... 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 ...史瑞特的家竹北建地房屋.農地買賣專營新竹縣市房屋店面建地農地,買賣.在地服務.用心專線:曹先生0972-225536(如找不到您要的需求請將您需求留言告知我,讓我為您服務)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204131858撤銷解除終止?民法權利依內容可分成『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權利依作用可分成,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等四大類。

其中形成權又可以分成:承認權、撤回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與選擇權等七種。

這裡提出的解除權與撤銷權均包含在上述範圍內,另有終止權可一併討論。

先要知道三者間的差異,分類說明:1.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

2.解除權:是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對於已生效的契約,履行到一半,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法律便賦予他方當事人一個解約權。

他方當事人在解除契約以後,雙方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民法259條請參考。

3.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民法424條請參考。

民法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投手/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我的相簿wellhouse's新文章乙種工業用地使用變更站前威力美三房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遺贈登記一般規定法定地上權光明一路美食街景觀三房竹北縣三美建地竹北光明商圈優質2房全部展開|全部收合PoweredbyXuitewellhouse'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關鍵字



7. [民法] 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的差別@ F's 法學部落格:: 痞客邦::

「撤銷」,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無效,而必須撤銷。

若經撤銷,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F's法學部落格跳到主文分享國考相關法學知識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Nov20Sun201114:25[民法]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的差別2009/4/4 新增差別範例。

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和「解除」和「終止」四個看起來很相似的詞,事實上,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別的。

在這裡,特別寫給沒有碰過法律的人看,希望不要因詞句的誤解而吃虧!首先我們來介紹一個沒有碰到撤回或撤銷的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一個法律行為正常完成,沒有經過撤回或撤銷,就如上圖那個樣子藍色的部分,就是有效的部分。

再來是撤回的情況「撤回」不欲使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不欲使意思表示受到拘束。

也就是說,例如,訂約的時候突然後悔,可以做出撤回的動作但是已經發生的部分有效,撤回只對未來尚未發生的部分有效力(法律效果尚未發生之前,不欲發生法律效果時,方得撤回)撤銷的情況「撤銷」,法律行為已經發生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無效,而必須撤銷。

若經撤銷,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因此,法律上有規定一些「得撤銷」「得撤回」的情況,也就是規定你在哪些情況,可以將你的契約撤回或撤銷解除的情況「解除」,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解除契約這種解除契約,也是使得契約溯及既往,自始無效終止的情況法律關係成立後,如果當事人想要停止了,不想要再繼續下去(例如不定期限的僱傭,你可以叫他做到今天就可以了,僱傭契約就存續到今天為止)或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前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存續到終止發生的那一刻為止。

現在來舉例如果因為「撤銷」或「解除」,而造成法律效果自始不發生的結果為何。

例如買賣契約。

如果買賣契約被撤銷了那麼,買方的買到的東西和賣方收到的錢都因為這筆買賣契約被撤銷,變成「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因此,買方要把買到的東西還給賣方,賣方要把賣得的價金還給買方才可以把手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得到的東西,脫手如果任何一方不還就構成民法§179的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

他方得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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