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年報及專刊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成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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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政府設計存款保險機制,係為保證當存款銀行發生危機支付不能時,存款大眾之存款,仍可獲得及時的保障。

促使存款人對金融體制之信心,以確保金融秩序之穩定,必須有賴下列之必要條件,方能達成目標。

由立法充分授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處理倒閉機構之職責,准許其有獨立行使「決定處理倒閉機構資產與負債最具效益方式」之裁量權。

建立預警制度防止銀行之經營產生過度風險,並適時採取風險費率及限額存款之保障,以利存款人與股東發揮相當程度之市場制約力量。

充實存款保險基金,以利其積極扮演保險人與清理人之角色,以解決倒閉要保機構之相關事宜。

中央存保公司設立與功能之演進,可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從民國74年9月迄民國84年民國74年因台北十信及國泰信託擠兌事件發生,為處理該等機構產生困難,乃於是年9月設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資本額新台幣8億元,而當時除基層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及二家商銀為民營外,均為公營行庫,且存款總額約八成均為公營銀行擁有,故立法採自由投保。

設立初期為優待客戶,以萬分之1.5之費率招攬客戶,因此10年間累積賠款特別準備金僅新台幣10餘億元,資本額增至新台幣50億元,且僅部分要保基層金融機構及商銀為受檢單位,此一期間為台灣經濟金融大變革,利率及匯率雙率採浮動,又開放16家民營商業銀行設立,因而金融業務競爭激烈,基層金融受衝擊最大,故於民國83及民國84年間基層金融發生數起擠兌,其中因有未參加存保者而難予處理,且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所需資金均向央行融資。

二、第二階段從民國85年迄民國89年民國85年政府將全部基層金融機構300多家,授權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金檢,公司增加金檢人員190餘名,不但負有很大政策任務且可增進公司之功能。

另政府實付資本由新台幣50億元增至新台幣100億元。

又於民國88年底立法通過存款保險從自由投保改為全面投保,同時採行風險費率,費率由萬分之1.5調升為萬分之5,如此每年可增加保費收入將近新台幣40億元,以增強賠款特別準備金,作為爾後RTC基金之重要資金來源之一。

更因完成金融預警制度,篩選出問題金融機構以便儘早處理。

此時可說已建立吸收存款金融機構退場必備之根基。

三、第三階段從民國90年迄今民國90年起政府為進行金融大改革,立法完成金融控股法及農業金融法,俾便順應潮流推展綜合銀行業務。

又立法設立RTC基金,進行處理由金融預警制度所篩選出36家資本為負數之金融機構,同時民國93年7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統一監理事權。

目前雖然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未保有檢查權,惟前經金融預警制度所篩選出之問題金融機構,大部分在此期間已由RTC基金配合處理,並建立RTC處理之經驗,且農漁會信用部依據農業金融法改隸農委會主管,今後似可恢復保額範圍內理賠,並樹立存款人及市場制約功能。

 綜合上述,政府設計存款保險機制經過多年運作成績已現,惟若能就下列數項加以配合,當可減低社會成本,而建立有效之存保功能:一、應適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間的防火牆防火牆之規定是為防止金融機構損及客戶的權益所設,但就執行與經濟層面而言,金融控股公司下各子公司若是完全分離,而無任何資訊溝通及產品搭售,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將只有投資組合的效益,而無所謂的綜效利益。

因此,過高之防火牆管制措施,會增加銀行許多營運成本、降低銀行競爭力、降低營運效率及對客戶之服務品質,並抵銷銀行擴大兼營業務之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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