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年報及專刊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成立目的

誠如存款保險條例第1條所揭櫫,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利益、鼓勵儲蓄、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存款保險制度成立之宗旨。

為落實立法意旨,存款保險條例賦予本 ...跳到主要內容服務園地:::服務園地重大政策聯絡我們常見問答就業資訊廉政園地廉政通報信箱廉政宣導廉政會報反詐騙宣導請託關說登錄專區廉政問卷調查政治獻金法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出版刊物存保季刊歷年年報及專刊存保叢書專題報告出國報告電子書政府資訊公開公司組織、職掌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研究報告會計月報預算及決算書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政策宣導廣告本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相關網站連結金融監理機構及其他周邊單位要保機構連結其他網站連結服務處所:::首頁服務園地出版刊物歷年年報及專刊回顧與展望更新日期:105-06-17【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芻形】 【民國8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變革】 【民國9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發展】 【未來展望與挑戰】 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芻形(一)創設背景民國70年以前,我國政府為維持金融穩定成長,對金融機構採取層層管制與保護措施,使金融機構營運上大致相當平穩順暢。

惟隨著國內外金融環境快速變遷及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趨勢,政府逐步開放各項金融業務管制措施並鬆綁相關金融法令,使金融業之經營更具自主性,惟其競爭及經營風險亦隨之加劇。

鑑於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影響之層面甚廣,政府爰依據舊銀行法第46條規定,提出設立以直接保護小額存款人為目的之存款保險制度,並普遍獲得金融界、學者及專家之贊同。

財政部爰於民國72年會同中央銀行邀集金融業代表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民國73年7月5日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於同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民國74年1月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國內設立存款保險制度之法源正式誕生。

 由於民國74年初,國內受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陸續發生連鎖性存款人擠兌,恐有危及金融安定與支付系統運作之衝擊,凸顯國內建構完整存款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故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於存款保險條例頒布施行後,即積極籌備且共同出資成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9月27日正式營業,成為我國專責辦理存款保險機構。

(二)政策目標及主要職責誠如存款保險條例第1條所揭櫫,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利益、鼓勵儲蓄、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存款保險制度成立之宗旨。

為落實立法意旨,存款保險條例賦予本公司辦理存款保險業務、檢查要保機構、輔導問題要保機構及處理停業要保機構等四個重要職責。

(三)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概述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係參考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之存款保險制度及其實施經驗,並兼顧國情而擬訂。

該條例內容對投保方式、保險對象、承保範圍、保險費率、資金來源、檢查要保機構、輔導問題要保機構及處理停業要保機構等,均作原則性規範。

惟觀諸民國70、80至90年代,國內金融情勢之發展演變暨世界各國存款保險制度創新更迭,近20年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變革最大者莫過於金融機構投保方式之改變、存款保險費率之調整、檢查工作重新分工、場外監控機制之建立及處理問題要保機構法制化等。

茲就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創立初期,較重要之投保方式、業務推展歷程及費率制度內容略述如后。

  1.自由投保制度時期之業務推展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初創採自由投保方式,主要係配合金融自由化趨勢,為使金融機構享有經營挑戰空間而得自由選擇是否加保,另方面本公司保有審核同意權,以符合保險業之經營原則。

惟囿於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係屬初創,社會大眾對此制度極為陌生,加以存款人對政府過去維護金融安定與保障存款安全頗具信心,致不能真正體會存款保險之重要性,故藉避免增加存款保險費負擔及大部分金融機構業務尚未全面電腦化,計算保費費時費力為由,對投保事宜多心存觀望,使本公司開業初期之業務推展未如預期順利。

 雖各種外在不利因素橫亙眼前,本公司仍秉持「創業惟艱,在艱彌勵」之信念與執著,成立存款保險業務推展小組,分赴全省各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保險制度說明會、出席各金融機構工作會報介紹存款保險制度、實地與金融機構負責人面對面溝通釋疑、透過當時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邀集各縣市政府財政局主管舉行座談會,說明存款保險之政策意義並促請協助所轄金融機構踴躍參加存款保險,同時採取調升最高保額及調降費率等措施,終使本公司要保機構家數由民國75年底之48家,倍增至民國76年底之116家。

 回顧過往,蓽路藍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