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中央銀行>外匯目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

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四、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五、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六、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七、辦理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參加行之外幣放款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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