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2-1) |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下列何者為非? (1)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2) 以外幣收付之 ...2010年8月2日星期一外幣保單(2-1)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外幣保單選單外幣保單(2-1)第二章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概論2-1行政院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之可行性,復經中央銀行於下列何時,函覆同意開放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1)90年12月21日。

(2)94年11月22日。

(3)96年3月12日。

(4)95年12月21日。

答:(3)保險商品之一系列開放過程:為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民國90年7月9日保險法第146條修正,開放保險業經營以新台幣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民國90年12月21日依保險法第146條第六項規定,訂定發佈「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以為保險業經營該項業務之規範。

鑒於銀行業、證券業等,都已提供多元化之外幣商品供投資人選擇,而保險業僅有新台幣保險商品,顯已無法滿足客戶之需求,且不利於跨業競爭,因此保險業透過各種管道向主管機關建議開放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財政部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開放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以及放寬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運用範圍與投資標的,93年5月3日「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亦配合做大幅修正,並更名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鑑於國人理財已邁向國際化,為提供保戶外幣資產配置選擇,以滿足民眾多元化保險規劃之需求,行政院金管會廣納各方意見後洽商中央銀行,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之可行性,復經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2日,函覆同意開放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業務(含以該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故選(3)。

2-2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二項之規定,下列何者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1)銀行及其他事業。

(2)金融業。

(3)銀行業。

(4)保險業。

答:(1)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二項: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故選(1)。

2-3下列何機關於民國96年04月23日訂定發佈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供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遵循?(1)金管會。

(2)財政部。

(3)行政院。

(4)中央銀行。

答:(4)結論:鑑於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愈來愈快,除銀行業以外,其他金融事業亦有經營外匯業務之需要,其中又以保險業所辦外匯業務較具規模,中央銀行乃於民國96年04月23日訂定發佈「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全文16條,俾供業者遵循。

故選(4)。

2-4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下列何者為非?(1)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3)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4)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答:(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

以第一款所指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務。

結論: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並未涉及外匯業務。

故(4)為非。

2-596年7月18日修正之保險法第138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何種機關許可?(1)金管會。

(2)財政部。

(3)中央銀行。

(4)中央存保公司。

答:(3)保險法第138條第四項:保險業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故選(3)。

2-6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需經▁許可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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