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投資公司出資的優缺點分析 以網紅開設飲料店為例,時事 ... | 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稅

大家如果稍加留意,就會發現許多新創公司、新興品牌,其投資持股的「 ... 當然我們也可以發現,即使加徵了未分配盈餘稅之後,稅率跟個人綜合 ...智勝粉絲團智勝客服財金新視野行銷2.0圖書雜誌教師資源考試情報時事直擊跨界解讀論文指導研討會/徵稿客服中心題測平台智勝文化圖書雜誌教師資源考試情報時事直擊跨界解讀論文指導研討會客服中心題測平台HotNews《為什麼是個案?》黃思明主編,2021/5/16前享預購優惠!首頁/時事直擊/會計.稅務/透過投資公司出資的優缺點分析──以網紅開設飲料店為例透過投資公司出資的優缺點分析──以網紅開設飲料店為例文章發表:2020/11/30吳俊志執業稅務律師壹、前 言近期,以知識型YouTuber英語教學頻道走紅的網紅YouTuber甲,創立A手搖飲料店,並於2020年6月正式開幕。

而經媒體報導,A手搖飲料店是由「B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該公司董事長為乙,為「C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甲董事本人則為「D投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另外還有「E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丙。

除了輿論看好其背後金主雄厚之外,讀者可能會另外注意到的是,該公司的股東均為法人,也就是說都是透過投資公司持股。

這種情況不只在甲的「B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如果稍加留意,就會發現許多新創公司、新興品牌,其投資持股的「天使投資人」多半是透過公司出資,這麼做有什麼優缺點,為什麼會變成投資及稅務規劃的常見方式呢?貳、投資公司的功能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白話來說,就是公司分到的股利或盈餘分配不用課稅,只有個人分到時才會課綜合所得稅。

其原理在於,公司之間可能相互投資,但最後仍然要等到盈餘分配給個人時,股東才會有獲利。

如果對公司之間的盈餘分配課稅,多層次投資的營業模式就會被課到較多次的稅。

舉例來說:如果F公司經營批發業,個人丁用一家投資公司G投資F公司,在丁個人被分到盈餘前,G公司只會被分配到一次股利;但如果情況複雜一點,丁投資H公司,H公司再投資G公司,而G再投資F公司,這樣的話股利分到丁之前,就會多分配一次,如果公司間的每次分配都要課稅,這樣就會造成營業模式之間的差別待遇,所以原則上國內營利事業之間的盈餘分配是不課稅的。

而我國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20%,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是40%(所得稅法第5條參照),如果分配給個人後,個人股利所得的實質負擔稅率最高可能到42.4%。

那讀者馬上就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永遠不分給個人,不就可以省下中間20%的稅率差距了嗎?也就因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條第1項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就是所謂的「未分配盈餘稅」。

當然我們也可以發現,即使加徵了未分配盈餘稅之後,稅率跟個人綜合所得稅還是有很大一段差距,所以實務上,多半透過投資公司來轉投資。

如果投資人除了投資公司以外,還有其他的營業行為,那麼這些營業行為的獲利歸屬於公司時,只會課徵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若是直接以個人名義獲取該筆所得,則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最高可能適用40%的累進稅率。

一方面,除了個人馬上會用到的錢以外,把其他的錢留在公司而未分配,或是另外作為資本再行營業,就不會課到綜合所得稅,甚至可以把個人存股的股票用來出資成立公司,變成以公司持有股票以領股利;另一方面,公司可能還有其他的投資或營運,盈餘分配下來之後,縱使另外再投資,分配下來時個人綜合所得也已經實現,要被課一筆了2。

所以讀者如果研究一下許多知名企業的董監事名單,會發現不少投資人都是法人董事呢......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8期:透過投資公司出資的優缺點分析──以網紅開設飲料店為例  訂閱雜誌資料來源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008(8期)延伸閱讀現代投資學:分析與管理財務管理原理稅務法規風險管理:制度與實務關於人生的7項財務思考:7堂一定要懂的理財投資×人生規劃必修課關鍵字投資公司法人董事移轉訂價遞延分配境外公司上一篇: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下一篇:銀行業《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針對新型冠狀病毒之因應近期講座元照智勝學院最新文章2021媽祖遶境大甲鎮瀾宮的數位行銷台積電PK英特爾的贏家?資本預算可看出端倪「亞洲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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