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 ... | 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 ...X訊息關閉x首頁>公告訊息>新聞稿>本局新聞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新聞稿行政院新聞(連結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財政部新聞稿(連結至財政部)本局新聞稿:::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前揭辦法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年4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年4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更新日期:110-03-02關閉公告訊息重大政策新聞稿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稅務行事曆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專區機關介紹關於本局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聯絡資訊所屬單位政府資訊公開法定項目業務資訊查詢出版品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服務園地民意交流線上服務申辦書表全功能櫃台個人化資訊服務檔案應用下載專區網站服務主題專區外僑個人綜所稅稅務專區行政專區分眾引導區數位專區相關連結國內稅務機關連結國外稅務機關連結其他相關機關其他施政主題分稅導覽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貨物稅期交稅證交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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