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範圍令釋 | 自用住宅定義2019

修正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範圍令釋「自用住宅之房屋」定義. 法源編輯室/ 2019-11-19 [ 評論數0 篇]. 財政部賦稅署昨(十八)日表示,所得稅法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律新聞-《賦稅》本篇網址:分享修正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範圍令釋「自用住宅之房屋」定義法源編輯室/2019-11-19[評論數0篇]財政部賦稅署昨(十八)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賦稅署指出,「自用住宅之房屋」,原按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倘納稅義務人未將直系親屬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該房屋雖由直系親屬設籍,縱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

賦稅署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與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目的一致,為使認定原則一致,參酌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修訂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自用住宅房屋」範圍,並配合新令發布,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同步廢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參照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範圍,由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原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相關資料所得稅法第17-17-4條土地稅法第9,35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2208號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台財稅字第7621425號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捐優惠規範之判斷-以所得稅法若干條文規定為例論「時地禁止原則」與「逆襲式」調漲房屋稅之合法性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