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生不只有一次! | 自用住宅定義2020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直系親屬:包含爸爸、媽媽、阿公、阿媽、 ...關閉廣告房地讚OnLine跳到主文房地讚OnLine是學習並分享不動產相關知識的園地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un15Wed201614:3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生不只有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重點整理:什麼是「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又可以分成「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二種,規定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5項中: (第1~4項為「一生一次」的規定;第5項為「一生一屋」的規定)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份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2.前項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4.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第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之名詞解釋,可以參照「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直系親屬:包含爸爸、媽媽、阿公、阿媽、兒子、女兒、孫子、孫女,未成年或已成年均可。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4款」,即是「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之規定,欲使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幾款條件:1.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人,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2.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戶籍須設在這間房子,惟法條規定「...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所以只要在房屋土地移轉當時有戶籍遷入就可以了。

3.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以內;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以內。

4.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土地及房屋於移轉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5.房屋價值現值:自用住宅建築物工程完成後若未滿1年,其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高於其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

6.一次限制:符合上述條件,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以每人一生限用1次為限。

7.可以「多戶」同時享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如果同時擁有多戶自用住宅,也都符合條件,只要是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範圍以內者,都可以規劃在同一時間點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同時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款,為「一生一屋」之規定:欲使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須符合之條件如下:1.已享用過「一生一次」之規定2.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人,須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指未滿二十歲的兒子、女兒。

3.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戶籍須設在這間房子,惟法條規定「...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所以同樣只要在房屋土地移轉當時有戶籍遷入就可以了。

4.一屋限制:於移轉時,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沒有該自用住宅以外之其他房屋。

(房地移轉時,一家戶只能有該處房地,沒有其他的房屋)5.持有期間:持有該自用住宅及該土地須6年以上。

6.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約45.37坪)以內;或非都市土地350平方公尺(約105.87坪)以內。

7.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土地及房屋於移轉前5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8.「一生一屋」因規定於移轉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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