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 ... |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於106年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案時,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另依主管機關命令,自105年度稅後純益及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報減除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限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所實際提列之金額。

  該局指出,未分配盈餘申報係採年度制,為免各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其他法定得減除項目之減除時點不一,基於公平一致考量,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特別盈餘公積之時點為「當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而實際提列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於106年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案時,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另依主管機關命令,自105年度稅後純益及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分別於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並申請更正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內容,追溯列為減除項目。

惟查自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因實際提列時點為106年度,其未於104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05年度)結束前提列,因此不可追溯列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可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實際發生時點,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避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0)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日期:2019-06-27更新日期:2019-11-14點閱次數:1074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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