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法條內容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存)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 ...跳至主要內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導覽系統首頁銀行局首頁意見信箱RSS:::最新訊息整合查詢分月法規法規體系英文法規查詢相關網站使用手冊:::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友善列印法規名稱:銀行法(108.04.17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修正)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第  50    條(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存)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078.07.17我國銀行之淨值普遍偏低,以致負債比率偏高,亟待改善,爰提高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比率,未提達資本總額前,限制分配現金盈餘,以強化銀行資本結構。

097.12.30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過去對銀行業之監理,係規定銀行藉由提存法定盈餘公積累積較高盈餘,以提高銀行資本承擔風險能力及健全財務結構。

惟目前對於銀行資本承擔風險能力及健全財務結構係改以較客觀或更嚴謹之認定方式,現行之強制規定有予以修正調整之必要。

三、為使財務業務健全銀行之盈餘分配更趨活化,對於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者(按此為所有公司皆應適用之最低標準),可排除本條文第一項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現金盈餘分配比率之規定,至於上開財務業務健全指標,將從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情形等方面訂定具體指標,爰修正第二項並增訂第四項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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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於106年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案時,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另依主管機關命令,自105年度稅後純益及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報減除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限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所實際提列之金額。

  該局指出,未分配盈餘申報係採年度制,為免各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其他法定得減除項目之減除時點不一,基於公平一致考量,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特別盈餘公積之時點為「當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而實際提列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於106年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案時,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另依主管機關命令,自105年度稅後純益及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分別於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並申請更正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內容,追溯列為減除項目。

惟查自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因實際提列時點為106年度,其未於104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05年度)結束前提列,因此不可追溯列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可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實際發生時點,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避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0)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日期:2019-06-27更新日期:2019-11-14點閱次數:1074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3. 或於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消滅時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退休金成本淨損失、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最新消息稅務相關公文轉知法令轉知活動訊息防疫專區最新消息搜尋 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或於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消滅時,未依規定迴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之情形者,請儘快主動更正申報,補稅免罰 HOME»最新消息»稅務相關(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上市、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退休金成本淨損失、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公開發行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指出,前開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即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減少或股東權益為加項金額)時,營利事業原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其限制原因已消滅,應將原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廻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未做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揭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措施係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有未實現利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正數等應合併計算)提列,惟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未採淨額方式提列或未按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未於盈餘限制原因消滅年度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致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及迴轉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劉玉雯,電話:04-23051111轉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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