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投資公司營所稅稅率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30 條. 投資收益: 一、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 ... 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投資收益:一、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其未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或其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不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下列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一)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二)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三)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四)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五)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六)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七)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八)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九)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十)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十一)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十二)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民國99年05月12日)第16條公司為調整事業經營,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轉投資,其投資之事業仍繼續以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且公司持有該投資事業之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其轉投資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由公司提供合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相當擔保,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地方自治法規核准者,得就該土地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按其轉投資之股權比例予以記存。

前項公司持有投資事業之股權低於百分之四十,或其投資之事業將該土地再移轉,或未能繼續以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時,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第17條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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