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請領 | 國民年金死亡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或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死亡者,並遺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 ...圓滿禮儀社 圓滿禮儀社簡介圓滿服務介紹喪葬流程禮儀諮詢臨終處理喪葬費用合法禮儀社禮儀用品身後行政事務工作自然葬寵物葬小天使人道處理殯葬禮儀Q&A聯絡圓滿禮儀回首頁 > 喪葬流程>身後行政事務工作>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請領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請領喪葬流程禮儀諮詢臨終處理喪葬費用合法禮儀社禮儀用品身後行政事務工作自然葬寵物葬小天使人道處理點擊圖片放大商品名稱: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請領詳細介紹: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臺灣一般國民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保、軍保者,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得請領「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二項保險給付。

1. 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死亡,且年齡未滿65歲,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文件請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當月投保金額,給付喪葬給付5個月。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者,得同時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者,自得請領之日起,有5年請求權時效。

 2.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或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死亡者,並遺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且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一定條件者(詳如勞保局說明),得請領遺屬年金。

若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遺屬年金給付按「月投保金額×1.3%×國保年資」之金額發給(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

同順位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至50%。

若於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年金給付按「領取之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50%」之金額發給(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

同順位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至50%。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之死亡給付項目,得向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查詢。

電話(02)2396-1266轉6066。

另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與勞工保險給付,有衝突也有不衝突者。

其相關給付可選擇情形如下:保險類別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給付項目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喪葬津貼(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本人死亡)遺屬年金遺屬津貼(一次給付)老年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選擇1VV    VV選擇2 V  V V 選擇3 V V  V 選擇4  V V   選擇5  VV    選擇6  V    V選擇7 V    VV更多商品公教保險死亡給付暨眷屬喪葬津貼請領公教人員在職期間,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都要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公保)。

而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包括有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5項。

其中與死亡有關的保險給付,為「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2項。

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應於得請領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1死亡給付若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不幸身故,其受益人(即法定繼承人)得請領「死亡給付」。

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公教人員保險之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0個月。

若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若因公死亡者,不論繳付保險費年資多寡,一律給付36個月。

2眷屬喪葬津貼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若有眷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

父母死亡: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個月。

子女死亡:年滿12歲,未滿25者,給付2個月。

未滿12歲者,給付1個月。

註:公教人員眷屬死亡,除依「公教保險」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外,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八,得請領「喪葬補助」,其中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5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或滿20歲,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者)發給3個月薪俸額。

本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逕向所屬單位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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