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調解業務-調解Q&A | 車禍調解委員會地點

答:車禍案件調解以「車禍發生地」或「他造(對方)居住地,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為 ... 服務地點:北屯區調解委員會(北屯區公所5樓)按Enter到主內容區關閉調解Q&A返回分享:::現在位置首頁>便民服務>調解業務友善列印回上一頁分享FacebookTwitterGooglePlusLINE一,請問如何聲請調解呢?答:調解申請方式計有「書面聲請」,「言詞聲請」,「網路聲請」三種,申辦方式說明如下:(一)書面聲請:由聲請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聲請。

(二)言詞聲請:聲請人親自到調解委員會,用口頭作聲請或陳述,由調解會人員製作筆錄。

(三)網路聲請:請至本所網站點選便民服務→調解業務→線上聲請調解或搜尋網址https://taichungmd.taichung.gov.tw/申辦注意事項:1.未滿20歲之當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並出席調解。

2.車禍糾紛案件,請車主務必出席並提供行照,若無法出席亦請委由受任人代為出席。

3.聲請調解書用紙及委任書,請向調解委員會索取或於本所網站下載。

4.調解當日因颱風或天然災害因素致宣布停止上班者,該場調解停辦,由調解委員會另行通知擇期辦理。

相關表格:調解聲請書、委任書二,請問有事情都可以聲請調解嗎?答:只有「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等二項可申請調解,茲說明如下:(一)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可調解:1.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3.假扣押,假處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

4.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關於畸零地糾紛。

8.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申辦注意事項: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我住在北屯區OO裡,上個月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我可以直接向北屯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調解事件管轄)答:車禍案件調解以「車禍發生地」或「他造(對方)居住地,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為主,假設車禍地點在西屯區,對方也住在西屯區,建議您向西屯區調解委員會申請。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說明如下: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1)民事事件:由他造(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2)刑事事件:由他造(對方)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四,請問調解通知書有無強制當事人到調解會調解的效力?答:1.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2.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五,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可否旁聽?答:1.未獲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同意前,原則上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不可旁聽。

2.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3.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六,請問調解有什麼功用(調解的效力)?答: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七,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要如何救濟?答:1.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2.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3.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

八,請問北屯區有沒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答:北屯區每個月皆有安排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時間地點如下:服務時間:星期一、二上午09:00〜12:00,星期四、五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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