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地同意處分門檻提高至2/3 內政部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 ... | 土地法34-1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經共有人及持分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對該土地為處分、變更及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律新聞-《地政》本篇網址:分享共有地同意處分門檻提高至2/3內政部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惇安律師事務所 提供/2020-11-20[評論數0篇]內政部昨(十九)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提高為持分及人數都超過三分之二,並將處分方式限縮為買賣,以保護少數共有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經共有人及持分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對該土地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等行為。

根據釋字第562號解釋,該規定的立法意旨為在兼顧共有人權益的範圍內,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本次為了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權益,草案將同意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同條項但書則改為持分超過四分之三,才不計算人數,並將處分限於買賣。

內政部說明,為了避免第三人以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土地權利人卻難以舉證而權利受損,這次草案也明定登記損害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除地政機關可舉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外,將由地政機關賠償,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此外,對於因天然流失而消滅後再次浮覆出來的私有土地,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草案也增訂這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十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以申請回復產權,若無法回復產權時,則改以金錢補償。

相關資料土地法第34-1,68條釋字第562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法律字第1000023833號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三)共有不動產之管理與處分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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