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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34-1條修正) · 一、提高多數決門檻,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讓與。

但其應 ...關閉廣告bill080的部落格跳到主文歡迎光臨永慶不動產台南文元加盟店王國全0935820619在痞客邦的小天地:榮獲2018年第19屆全國金仲獎經紀人楷模暨評審團大獎,專精富立建設--富立世紀DC、永恆天詩、全臺首學、誠品相對論、知安根、席悅、和鄉曲、耘非凡、遠奏曲、詠泉津,富鼎建設--康舟里澤,麗莊建設--大學士、松下館,府都建設--大稻埕、大阪埕、AllinOne、Double1,僑昱建設--愛您館、雕刻家、iLife,太子建設--太子龍、太子文元、文元會館、西雅圖、太子美學、太子雲端,皇龍建設--湖美天河,國泰建設文林砚、文海砚、上品硯、桂田擎天樹、遠雄新源邸、北府苑...等大樓豪宅,不動產節稅。

大台南第一期重劃區九份子重劃區達人,通過國家考試及格不動產經紀人...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Sep13Tue201615:40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34-1條修正)土地法34條之1現行法條土地法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其優先承購權之期限比照土地法104條土地法104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34-1修正條文草案壹、提高多數決門檻,適用範圍限於買賣讓與,且排除設定用益物權:一、提高多數決門檻,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讓與。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四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考量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有償讓與為高度處分行為,現行條文同意比例與民法第八百二十條共有物管理行為之同意比例相同,顯失衡平。

又為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自由流通及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之目的,乃藉由取得同意比例門檻之正當性,暨優先承購權機制之設計,促使共有人加速凝聚共識,以減少爭議,故提高門檻之比例。

二、適用範圍限於買賣讓與,且共有人不得為買受人:(一)依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將剝奪少數共有人之財產權,因此,其適用範圍必須考量兼顧共有人權益;適用條件應限於事前程序保障及事後救濟機制可予嚴謹規定之情形,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是以明定適用範圍以買賣為原因之讓與為限,以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自由流通、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及增進公共利益之意旨。

(二)又共有人若得為買賣之承受人時,將可能產生密謀合議而侵害少數共有人之權益之情形,爰併同規定共有人不得為買受人。

三、適用範圍排除用益物權:至於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部分,經查以多數決設定用益物權後,將導致他共有人所有權之行使遭限制,又現行條文雖規定同意之共有人應為他共有人提出對價或補償,惟於實務執行上,其租金之計算與權利價值顯不相當,且該租金是否按期支付仍屬不確定之情形,對不同意共有人權益保障不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另倘以多數決設定用益物權,除原共有關係外,復增加一權利關係,更難達成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之目的。

又共有不動產之管理,民法第八百二十條已設有規定,足以實現促進共有物有效利用之目的,故刪除現行條文得設定用益物權之規定,以免過度限制不同意共有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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