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修正草案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

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 ...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最新消息小中大最新消息.►109-11-19【新聞發布】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另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故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此外,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土地權利人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兼顧公益及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網站導覽SITEMAP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



2. 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34-1條修正) @ bill080的 ...

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34-1條修正) · 一、提高多數決門檻,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讓與。

但其應 ...關閉廣告bill080的部落格跳到主文歡迎光臨永慶不動產台南文元加盟店王國全0935820619在痞客邦的小天地:榮獲2018年第19屆全國金仲獎經紀人楷模暨評審團大獎,專精富立建設--富立世紀DC、永恆天詩、全臺首學、誠品相對論、知安根、席悅、和鄉曲、耘非凡、遠奏曲、詠泉津,富鼎建設--康舟里澤,麗莊建設--大學士、松下館,府都建設--大稻埕、大阪埕、AllinOne、Double1,僑昱建設--愛您館、雕刻家、iLife,太子建設--太子龍、太子文元、文元會館、西雅圖、太子美學、太子雲端,皇龍建設--湖美天河,國泰建設文林砚、文海砚、上品硯、桂田擎天樹、遠雄新源邸、北府苑...等大樓豪宅,不動產節稅。

大台南第一期重劃區九份子重劃區達人,通過國家考試及格不動產經紀人...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Sep13Tue201615:40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34-1條修正)土地法34條之1現行法條土地法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其優先承購權之期限比照土地法104條土地法104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34-1修正條文草案壹、提高多數決門檻,適用範圍限於買賣讓與,且排除設定用益物權:一、提高多數決門檻,應以共有人逾三分之二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讓與。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四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考量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有償讓與為高度處分行為,現行條文同意比例與民法第八百二十條共有物管理行為之同意比例相同,顯失衡平。

又為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自由流通及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之目的,乃藉由取得同意比例門檻之正當性,暨優先承購權機制之設計,促使共有人加速凝聚共識,以減少爭議,故提高門檻之比例。

二、適用範圍限於買賣讓與,且共有人不得為買受人:(一)依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將剝奪少數共有人之財產權,因此,其適用範圍必須考量兼顧共有人權益;適用條件應限於事前程序保障及事後救濟機制可予嚴謹規定之情形,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是以明定適用範圍以買賣為原因之讓與為限,以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自由流通、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及增進公共利益之意旨。

(二)又共有人若得為買賣之承受人時,將可能產生密謀合議而侵害少數共有人之權益之情形,爰併同規定共有人不得為買受人。

三、適用範圍排除用益物權:至於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部分,經查以多數決設定用益物權後,將導致他共有人所有權之行使遭限制,又現行條文雖規定同意之共有人應為他共有人提出對價或補償,惟於實務執行上,其租金之計算與權利價值顯不相當,且該租金是否按期支付仍屬不確定之情形,對不同意共有人權益保障不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另倘以多數決設定用益物權,除原共有關係外,復增加一權利關係,更難達成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之目的。

又共有不動產之管理,民法第八百二十條已設有規定,足以實現促進共有物有效利用之目的,故刪除現行條文得設定用益物權之規定,以免過度限制不同意共有人之財產



3. 共有地同意處分門檻提高至2/3 內政部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 ...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經共有人及持分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對該土地為處分、變更及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律新聞-《地政》本篇網址:分享共有地同意處分門檻提高至2/3內政部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惇安律師事務所 提供/2020-11-20[評論數0篇]內政部昨(十九)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提高為持分及人數都超過三分之二,並將處分方式限縮為買賣,以保護少數共有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經共有人及持分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對該土地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等行為。

根據釋字第562號解釋,該規定的立法意旨為在兼顧共有人權益的範圍內,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本次為了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權益,草案將同意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同條項但書則改為持分超過四分之三,才不計算人數,並將處分限於買賣。

內政部說明,為了避免第三人以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土地權利人卻難以舉證而權利受損,這次草案也明定登記損害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除地政機關可舉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外,將由地政機關賠償,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此外,對於因天然流失而消滅後再次浮覆出來的私有土地,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草案也增訂這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十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以申請回復產權,若無法回復產權時,則改以金錢補償。

相關資料土地法第34-1,68條釋字第562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法律字第1000023833號最高法院7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三)共有不動產之管理與處分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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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兼評內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 The Conflict of Several Other Co-owners' Rights of First Refusal of Article ...隨時查.隨時看,你的隨身圖書館已上線!立即使用DOI是數位物件識別碼(DigitalObjectIdentifier)的簡稱,為物件在網路上的唯一識別碼,可用於永久連結並引用目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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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DOI號來源資料東吳法律學報28卷2期(2016/10/01)由德國經驗看消滅時效起算點之研究醫事鑑定制度之改革芻議-以大陸地區及日本經驗為借鏡論人體試驗同意權人之現行法制與修法建議論「憲法上原則重要性」-一個釋憲程序基礎概念的釐清與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兼評內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P55-85社會科學>法律學DOI:10.6416/SLR訂閱目次書目管理工具書目匯出加入收藏加入購物車E-mail給朋友列印書目相關連結問題回報購買單篇全文下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兼評內政部土地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TheConflictofSeveralOtherCo-owners'RightsofFirstRefusalofArticle34-1oftheLandAct-ACommentontheDraftAmendmentoftheMinistryoftheInterior黃健彰(Chien-ChangHuang)東吳法律學報;28卷2期(2016/10/01),P55-85繁體中文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買權;先買權;共有;競合;土地法;rightofpre-emption;rightoffirstrefusal;optionoffirstrefusal;coownership;conflict;LandAct分享到摘要│參考文獻(85)│被引用次數(3)│文章國際計量摘要〈TOP〉先買權的制度運作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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