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 ...目前線上:751人,瀏覽人次:588525185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號函准備查修正發布第5點法規體系:/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930704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0960207116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0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10014501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3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60201972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80108489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號函准備查修正發布第5點法規異動修正五、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訂定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外國保險業得由其授權機構為之;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及法令遵循單位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以下項目:(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投資策略並記載資產配置、資產種類、策略配置、交易商品及制定具體投資準則。

(二)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遴選、評估受託機構及增加委託金額。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選任機構之標準;風險管理包含信用、市場、匯兌、流動性、作業及法律風險;部位管理包含每日整體部位管理參數回報;定期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投資策略及承擔風險為容許承受之範圍;委託資產過度集中於部分受託機構之風險評估;保險業資金運用法規異動傳達受託機構之機制等。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所委託機構代為資金管理之監督與控制,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

〔立法理由〕依保險局109.2.20保局(財)字第1090490449號函指示,第二項第二款增訂保險業訂定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應包含遴選、評估受託機構及增加委託金額之作業程序,且於第二項第三款增訂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委託資產過度集中於部分受託機構之風險評估」及「保險業資金運用法規異動傳達受託機構之機制」,以強化全權委託業務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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