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100145010號函准予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沿革: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10014501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三點



2.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602019720號函同意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沿革: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60201972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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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其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自不適用前揭二公會96 年8 月22 日共同訂定之「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惟基於資金運用安全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關於專業再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宜者,請依說明辦理公發布日:民國97年05月27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702060880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主旨:關於專業再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宜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3日(97)科再字第0021號函辦理。

二、按專業再保險業者目前並非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機構,故其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自不適用前揭二公會96年8月22日共同訂定之「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惟基於資金運用安全性考量,專業再保險業者於組織所屬同業公會並訂定類似自律規範前,應於參酌上開「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包括境內外受託機構對象及保管機構對象之資格條件,以及全權委託合約之應包括事項等內容)訂定相關內部作業及處理程序後,始得為之。

正本:中央再保險公司、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司、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復貴公司97年4月3日(97)科再字第0021號函)副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所報修正 ...

所報修正「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部分條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109 年07 月31 日. 發文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所報修正「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部分條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民國109年07月3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號函法規體系: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圖表附件:「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第五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主   旨:所報修正「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部分條         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14條第1 項暨貴二公會109             年6 月30日(109)產計字第064 號函及109 年6 月11             日壽會貴字第1090603857號函辦理。

         二、請貴公會轉知並督促會員公司於文到3 個月內,依自律規範第5             條及第8 條規定,確實將旨揭自律規範修正內容納入公司內部控制             及稽核單位年度查核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5. 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業辦理國 ...

本次主要為強化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規範,提升保險業資產保管之安全性,及 ... 國外投資,應依同業公會所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辦理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列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 保險業委由國外保管機構保管國外資產者,其全權委託之受託機構應與保管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保險》本篇網址:分享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9/29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5-07-06[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06日公告文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472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1卷123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4年07月13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

本次主要為強化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規範,提升保險業資產保管之安全性,及為配合金融進口替代政策引導保險業逐步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機構保管,以及提高保險業參與海外基礎建設及聯貸案件之商機,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新增一條,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列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應依同業公會所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辦理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二、增列保險業得承作外幣放款,並配合訂定投資額度及擔保品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三、增列保險業符合一定比例之國外有價證券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者,得增加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B-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額度。

(修正條文第七條)四、增列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增列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之保險業依本辦法委由國外保管機構保管之外幣資產,及保險業依本辦法辦理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投資,應於一定期限內委由國內符合一定標準之金融機構進行保管;增列保險業委外保管外幣相關資產之應遵循規範與保管合約應載列事項等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五、增列保險業應委由會計師辦理國外投資內部控制有效性查核之規範。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3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第三款之放款,除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外,以下列擔保放款,並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為限,其主辦行之國外信用評等須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一、本辦法所列外國政府、外國銀行或信用評等達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五條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三款之放款,加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三款之放款,其交易條件與限額準用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五條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二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五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四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應遵循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自律規範。

第7條第五條第五款所稱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種類如下:一、股票。

二、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

三、公司債。

四、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6.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 ...目前線上:751人,瀏覽人次:588525185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號函准備查修正發布第5點法規體系:/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930704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0960207116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0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10014501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3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60201972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80108489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號函准備查修正發布第5點法規異動修正五、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訂定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外國保險業得由其授權機構為之;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及法令遵循單位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以下項目:(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投資策略並記載資產配置、資產種類、策略配置、交易商品及制定具體投資準則。

(二)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遴選、評估受託機構及增加委託金額。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選任機構之標準;風險管理包含信用、市場、匯兌、流動性、作業及法律風險;部位管理包含每日整體部位管理參數回報;定期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投資策略及承擔風險為容許承受之範圍;委託資產過度集中於部分受託機構之風險評估;保險業資金運用法規異動傳達受託機構之機制等。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所委託機構代為資金管理之監督與控制,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

〔立法理由〕依保險局109.2.20保局(財)字第1090490449號函指示,第二項第二款增訂保險業訂定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應包含遴選、評估受託機構及增加委託金額之作業程序,且於第二項第三款增訂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委託資產過度集中於部分受託機構之風險評估」及「保險業資金運用法規異動傳達受託機構之機制」,以強化全權委託業務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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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一、保險業為確保資金運用之安全性,用以維護保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二、保險業資金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依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財政部93.06.09台財保字第0930704801號函准備查訂定金管會96.8.22金管保一字第0960207116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1.9.3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2.01.17金管保財字第1010014501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6.04.10金管保財字第1060201972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8.6.12金管保財字第1080108489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9.7.31金管保財字第1090422166號函准備查修正   一、保險業為確保資金運用之安全性,用以維護保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二、保險業資金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依相關法令及本自律規範辦理。

 三、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之受託對象,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且其管理基金之資產(含辦理對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客戶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所管理之資產)及全權委託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十億元。

(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且其管理全權委託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十億元。

(三)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1.成立滿三年。

2.管理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五十億美元。

(四)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期貨經理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1. 開業成立滿一年。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全權委託之資產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億元。

保險業選任全權委託投資之受託對象時,應考慮風險分散及其經營績效,並以其企業集團已在台設立營業據點或辦事處者為優先考慮,以確保保險業之權益。

 四、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其保管機構應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最近一年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得委由符合下列標準之國外金融機構保管:(一)成立滿三年以上,在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或經核准辦理保管業務之子公司。

(二)最近一年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最近一年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全世界前五百名以內之銀行或所保管之資產達五千億美元以上之機構。

  不符前項規定者,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調整之。

 五、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訂定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外國保險業得由其授權機構為之;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及法令遵循單位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以下項目:(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投資策略並記載資產配置、資產種類、策略配置、交易商品及制定具體投資準則。

(二)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遴選、評估受託機構及增加委託金額。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選任機構之標準;風險管理包含信用、市場、匯兌、流動性、作業及法律風險;部位管理包含每日整體部位管理參數回報;定期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投資策略及承擔風險為容許承受之範圍;委託資產過度集中於部分受託機構之風險評估;保險業資金運用法規異動傳達受託機構之機制等。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所委託機構代為資金管理之監督與控制,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

 六、保險業自行投資與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各項標的及金額,應符合保險法有關資金運用及控管規定。

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其受託機構為第三條中之得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期貨經理事業者,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要求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資金轉投資國內投資標的。

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投資有價證券,應檢視受託機構具備投資流程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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