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業辦理國 ... |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本次主要為強化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規範,提升保險業資產保管之安全性,及 ... 國外投資,應依同業公會所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辦理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列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 保險業委由國外保管機構保管國外資產者,其全權委託之受託機構應與保管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保險》本篇網址:分享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9/29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5-07-06[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06日公告文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472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1卷123期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4年07月13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施行,曾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

本次主要為強化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規範,提升保險業資產保管之安全性,及為配合金融進口替代政策引導保險業逐步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機構保管,以及提高保險業參與海外基礎建設及聯貸案件之商機,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新增一條,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列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應依同業公會所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辦理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二、增列保險業得承作外幣放款,並配合訂定投資額度及擔保品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三、增列保險業符合一定比例之國外有價證券委由國內保管機構保管者,得增加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B-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額度。

(修正條文第七條)四、增列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增列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之保險業依本辦法委由國外保管機構保管之外幣資產,及保險業依本辦法辦理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投資,應於一定期限內委由國內符合一定標準之金融機構進行保管;增列保險業委外保管外幣相關資產之應遵循規範與保管合約應載列事項等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五、增列保險業應委由會計師辦理國外投資內部控制有效性查核之規範。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第3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第三款之放款,除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外,以下列擔保放款,並擔任外幣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為限,其主辦行之國外信用評等須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一、本辦法所列外國政府、外國銀行或信用評等達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五條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三款之放款,加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三款之放款,其交易條件與限額準用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五條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二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五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四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應遵循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自律規範。

第7條第五條第五款所稱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種類如下:一、股票。

二、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

三、公司債。

四、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