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5、16、17 ... | 保險商品核准備查

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核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民國97年12月30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2條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檢視現行法條第15條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二、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

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九十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檢視現行法條第16條保險業應將下列財產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之保險商品。

二、新型態之個人保險商品。

前項第二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個人保險,係指以自然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檢視現行法條第17條保險業應將下列人身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

二、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新型態之保險商品。

前項第三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檢視現行法條第18條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主管機關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其內容至少包含: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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