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核准備查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險-核准制、備查制、核備制@ 魔術師的網誌 carpe diem ...

備查制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

但保險業應於銷售後十五日內檢附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或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規定應檢附之資料, ...★魔術師的網誌★carpediem~~把握每一天★嚴禁小白及口水文★僅供會員登入留言★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0706131210保險-核准制、備查制、核備制?財產保險理論核准制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九十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備查制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

但保險業應於銷售後十五日內檢附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或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目前只要是新型態的個人商品,都採用核准制。

若是舊商品打算重出江湖,可用備查制。

---------------------------------------------------------------------------------------核備制(於2006年已刪除)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即可銷售。

主管機關於收齊其申請文件翌日起算十五個工作日後,如未函請補正或核定應採行核准方式辦理者,視為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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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保險商品藉備查制闖關保險局擬對策– 芋傳媒TaroNews

保險局官員說明,大多數的新保險商品會採取「備查制」,目的就是希望業者能配合市場需求,多研發新創商品,但同時間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也 ...芋傳媒TaroNews-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讚FollowersSubscribersFollowers首頁綜合新保險商品藉備查制闖關保險局擬對策綜合生活新保險商品藉備查制闖關保險局擬對策作者芋傳媒發表時間2019-11-2411:12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stevepb分享金管會保險局抽查「退票險」,認定商品型態有疑慮,業者紛紛「喊卡」停售,卻也引發業者恐利用「備查制」,闖關保險商品的疑慮,保險局將建立更完善的審查機制,防範業者的僥倖心態。

產險公會10月召開「新型態商品審查會議」,審查委員對退票險的商品型態及送審方式有疑慮,要求業者陳述意見並先暫緩銷售。

保險局官員表示,「退票險」是因為不符合新型態商品審查的認定,包括承保範圍、理賠給付方式等,才會發函請業者「陳述意見」,並沒有強制要求商品下架。

業者若仍然認為有這類商品開發的需求,可以向保險局回函陳述意見,在停售後改採「核准制」的方式重新報送。

根據規定,新型態保險商品可採取「核准制」與「備查制」兩種方式審查;前者需要經過事前審查及核准才能到市場上銷售,後者則是為了順應國際趨勢、鼓勵市場多元創新,採取事後備查的方式,輔以抽查機制檢查商品的合適性。

而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的保險商品(含部分變更商品)應於銷售前,先向產險公會取得保險商品編號後,得以在銷售後15個工作天內檢附各項文件及所送文件與報送內容相符的聲明及規定傳送資料。

也就是說,業者可以採用「備查制」方式,報主管機關取得保險商品編號後,就可到市場上銷售,再於開始銷售起算15天內,提供主管機關各項檢附資料即可。

保險局官員說明,大多數的新保險商品會採取「備查制」,目的就是希望業者能配合市場需求,多研發新創商品,但同時間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會建立抽查機制,從中去複查是否有認定較為模糊、處於灰色地帶的商品。

然而,這樣機制卻容易發生「假備查」的情況,根據保險局統計,每月要經過審核的新保險商品高達1000件至2000件,目前市場上有高達99%都是採取備查制的方式,容易讓跟進賣類似商品的業者成冤大頭。

只要抽查後發現不符規定,業者就得先行下架,後續還可能因為有未先送核准制,進一步面臨裁罰的問題。

如何防範「漏網之魚」或類似的烏龍事件,除了抽查的方式外,也有業者建議,比照像是強制車險,讓業者以「輪值複查」的方式檢查,又有相互監督的概念。

不過,官員認為,強制險屬於公版商品,內容較有一致性,可以採用業者輪值複查的方式,檢查彼此理賠方式有無符合規定,但新創保險商品的形態較多樣,較無法採用類似方式審查。

官員表示,為了杜絕業者「僥倖闖關」,目前已有請保發中心及擁有法律精算、實務經驗的審查委員群提供協助調派監理人力,對新創產品提供複查意見,建立更完善的審查機制。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保險局退票險保險商品分享FacebookTwitterGoogle+電子信箱LINE芋傳媒芋傳媒是由一群追求台灣參與國際、新聞連結事實的網路人所發起的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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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15、16、17 ...

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核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民國97年12月30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2條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檢視現行法條第15條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二、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

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九十個工作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檢視現行法條第16條保險業應將下列財產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之保險商品。

二、新型態之個人保險商品。

前項第二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個人保險,係指以自然人為要保人之保險。

檢視現行法條第17條保險業應將下列人身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

二、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新型態之保險商品。

前項第三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檢視現行法條第18條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主管機關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其內容至少包含: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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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一) 各公司就其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應增列之警語,得逕行依規定增列。

(二) 各公司之保險商品送審文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及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四七五六號受文者: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 旨:有關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及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分別經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四七五一號令發布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四七五三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照下列事項辦理:(一)各公司就其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應增列之警語,得逕行依規定增列。

(二)各公司之保險商品送審文件,請以直式橫書之格式報送。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如附件一)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級調整之依據。

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附件一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指標項目子項目適用評分方式一送審品質 因品質不佳被退件數(係指新保險商品或申請部分變更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退件者)產壽每件扣5分自行審核表填報錯誤數產壽每填錯一項扣1分,每件累計最高5分(如達退件時,則本項目不再扣分)保險商品核備或核准後未銷售紀錄產壽註銷一個保險商品扣1分新保險商品未經主管機關或審查機構發函提具修正意見或未由業者具函補正或抽換者產壽每核准一件加3分每核備一件加1分二合格簽署人員之專業資格實際簽署人員中具專業資格證照之人數且為公司之僱用之全職人員(如:律師、精算學會正會員、美國產險核保人員(CharteredPropertyCasualtyUnderwriters,CPCU)、美國財務分析師(CharteredFinancialAnalyst,CFA)、美國壽險核保人員(CharteredLifeUnderwriter,CLU)及英國皇家保險學院院士(CharteredInsuranceInstitute,CII)等)產壽一、財產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及法務等四類人員具有左列認可之專業資格且為公司僱用之全職人員者得予加分,每一簽署人員最多加一分,每一案最多加四分。

二、人身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等六類人員具有左列認可之專業資格且為公司僱用之全職人員者得予加分,每一簽署人員最多加一分,每一案最多加六分。

本項計分係於考核期間經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中,具專業資格簽署人員簽署之總積分除以該公司於考核期間所有經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件數。

三財務業務狀況公司信用評等(外商分公司得以其總公司之評等為依據)產壽一、財產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BBB+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加1分。

二、人身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BBB-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加1分。

稅前損益/平均業主權益(註)產壽10%以上,加2分5%~未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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