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 保險商品核准備查

一) 各公司就其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應增列之警語,得逕行依規定增列。

(二) 各公司之保險商品送審文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及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四七五六號受文者: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 旨:有關訂定「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及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分別經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四七五一號令發布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三○二五二四七五三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照下列事項辦理:(一)各公司就其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應增列之警語,得逕行依規定增列。

(二)各公司之保險商品送審文件,請以直式橫書之格式報送。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如附件一)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級調整之依據。

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附件一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指標項目子項目適用評分方式一送審品質 因品質不佳被退件數(係指新保險商品或申請部分變更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退件者)產壽每件扣5分自行審核表填報錯誤數產壽每填錯一項扣1分,每件累計最高5分(如達退件時,則本項目不再扣分)保險商品核備或核准後未銷售紀錄產壽註銷一個保險商品扣1分新保險商品未經主管機關或審查機構發函提具修正意見或未由業者具函補正或抽換者產壽每核准一件加3分每核備一件加1分二合格簽署人員之專業資格實際簽署人員中具專業資格證照之人數且為公司之僱用之全職人員(如:律師、精算學會正會員、美國產險核保人員(CharteredPropertyCasualtyUnderwriters,CPCU)、美國財務分析師(CharteredFinancialAnalyst,CFA)、美國壽險核保人員(CharteredLifeUnderwriter,CLU)及英國皇家保險學院院士(CharteredInsuranceInstitute,CII)等)產壽一、財產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及法務等四類人員具有左列認可之專業資格且為公司僱用之全職人員者得予加分,每一簽署人員最多加一分,每一案最多加四分。

二、人身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務及投資等六類人員具有左列認可之專業資格且為公司僱用之全職人員者得予加分,每一簽署人員最多加一分,每一案最多加六分。

本項計分係於考核期間經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中,具專業資格簽署人員簽署之總積分除以該公司於考核期間所有經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件數。

三財務業務狀況公司信用評等(外商分公司得以其總公司之評等為依據)產壽一、財產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BBB+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加1分。

二、人身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中華信用評等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BBB-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加1分。

稅前損益/平均業主權益(註)產壽10%以上,加2分5%~未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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