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保險業資本及投資監理之相關問題研析 | 保險業監理

一、題目:保險業資本及投資監理之相關問題研析二、所涉法規保險法三、探討研析 (一)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研究成果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聯合研究議題研析委員登入議題研析FacebooktwitterPlurkprintenvelope:::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議題研析保險業資本及投資監理之相關問題研析撰成日期:109年12月更新日期:109年12月22日資料類別:議題研析作者:安怡芸編號:R01185一、題目:保險業資本及投資監理之相關問題研析二、所涉法規保險法三、探討研析(一)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行政院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

(二)本草案增列「淨值比率」為監理指標,修正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將「資本適足率等級」修正為「資本等級」等,係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及引導業者提升自有資本品質,並趨同國際保險業資本監理制度,對於完善及強化對保險業監理法制,應有其意義。

(三)近年來因政府財政吃緊,加上國內經濟成長力度漸弱,市場資金緊縮,以致於需要大量資金投注,且回收期長之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面臨資金不足的窘境。

有論者認為,保險業資金來自於不特定大眾,具有公益性,應將之留在國內市場,增加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

然而實務上,國內保險業者為提高投資收益,再加上法令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以及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權之限制等因素,以至於保險業對國內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力度,遠不及國外投資。

自2001年開始,政府逐步修正保險法對於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條件及比率,惟對於保險業之股權行使及經營權之參與,仍有若干之限制,因而有論者認為,此項規定將使保險業缺乏投入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意願,並認為保險法既已賦予主管機關個案之審查權限,即無必要特別限制董監事人數上限,禁止經理人指派權。

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本草案遂增訂保險業得採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方式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並得指派人員擔任該事業經理人,希望藉此增加其投資意願,及強化對被投資對象的監督管理機制。

四、建議事項(一)針對資本嚴重不足之計算標準不宜放寬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於2019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2.0版,並自今(2020)年起進入5年監測期,於2025年正式實施。

主管機關亦重新評估對於國內保險公司之風險監理措施,並規劃制定適合於我國實務需求,並能接軌國際監理制度發展趨勢之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故而在相關研究及規劃尚未定案之際,對於現行之資本監理標準實不宜有大幅度之調整或放寬。

本草案第143條之4第3項針對資本嚴重不足之計算標準,由現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修正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似較為寬鬆,爰建議提升為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五十。

(二)鼓勵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仍應以確保保戶權益為主保險業資金來自於廣大保戶,一旦其財務狀況發生危機,勢必損害保戶權益,甚至影響金融秩序之穩定,引發重大社會問題,故而政府對其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之監理強度向來高過於其他行業。

再者,在目前低利率環境下,保險業獲利亦受到壓縮,以壽險業為例,壽險保單預定利率較過去為低,因而所設算之保險費相對較高,壓縮傳統保障型壽險商品之銷售空間,致使壽險公司轉為推出利變型年金與投資型保單之保險商品,以維持市場熱度,且為弭平利差損,壽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須維持一定水準以上之收益率,而當國內未有適宜之投資標的時,自然將目標市場轉為國外進行投資。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本即具有投入資金龐大,回收期長且獲利較低之特點,對於保險業來說,其投資標的須有一定程度以上之報酬率,始能滿足保戶之期待,故而前開項目之誘因,本即低於其他高收益之投資標的,此由政府近年來雖逐步放寬相關法令限制,卻仍無法達到預期效果可知。

綜上,針對保險業資金之運用,則仍宜以確保保戶權益為主,不宜過度放寬管制性規定,故而本草案第146條之5,有關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尚不宜增訂保險業得採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方式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