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 ... | 公司類型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為權利義務主體。

我國公司型態有:(一)無限公司、(二)有限公司、(三)兩合公司、(四)股份有限 ...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型態?文:林詩梅(認證法律人)FBLINELINEEmaildownload‧公司‧企業‧法人/公司‧9 0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1-03-02本文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

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公司(本篇介紹)、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參另篇,提供連結)。

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組織,未完成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為權利義務主體。

我國公司型態有:(一)無限公司、(二)有限公司、(三)兩合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及(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佔全體登記公司99%以上。

除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債務與股東分離。

公司法就有限公司之強行規定較少,基本上只要股東同意,即由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掌握經營,且無任期限制等,管理責任比較有彈性,維持成本較低;但因較重視股東之人合性[1],出資額轉讓需得其他股東同意[2]。

股份有限公司則較重視運作機制,設有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3],董監事由股東會選任並有任期限制,且依公司法各有權責。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分為股份,可發行股份予股東,且股份得自由轉讓。

因此,若有意引入外部投資人或給予員工獎勵,股份有限公司是比較好的選擇。

2015年7月修正公司法後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4]」,出資型態、股份轉讓限制、允許複數及特定事項表決權特別股、盈餘分配等方面提供更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得因應事業特性及發展階段,在創業者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投資人間更彈性安排。

公司組織以永續經營為原則,但組織型態則可變更。

有限公司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反之不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間則可相互轉換。

 獨資、合夥、公司整理表資料來源:作者自製註:截至2018年4月,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僅20家,不及全部登記數之萬分之三,故未列於表中。

組織型態 特徵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格否否是是是是組織財產所有權獨資個人公同共有有限合夥公司公司公司出資人數12人以上1人以上普通合夥人+1人以上有限合夥人1人以上2人以上,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受上述限制同股份有限公司,但上限50人股東/成員清償責任無限無限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有限有限有限業務機關獨資個人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股東/成員表決權獨資個人決定一人一表決權[5]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6]一人一表決權,或契約約定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7]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8]一股一表決權,但特別股得限制無表決權,或具有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表決權出資內容[9]現金或其他財產權現金、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普通合夥人: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現金或其他財產權現金或其他財產出資[10]現金、對公司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技術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是否須經資本查核無無出資額3000萬以上或合夥人數達35人以上,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但出資額全部現金者除外)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出資轉讓是否有限制個人決定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或依合夥契約約定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出資轉讓則需其他股東全體同意[11]自由轉讓章程得明訂股份轉讓限制損益分配方式獨資個人決定合夥人決定或契約約定合夥契約約定章程規定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章程規定每年盈餘分配次數[12]獨資個人決定合夥人決定或契約約定合夥契約約定1次1次2次組織存續期間獨資個人決定契約約定契約約定永續經營為原則永續經營為原則永續經營為原則 「人合性」是指重視公司股東間關係,較重視公司股東身份資格,故股東地位移轉較為難,而且通常經營與所有合一,即董事由股東選任。

 惟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則有降低人合色彩之事,如第111條第2項,將董事出資額轉讓同意門檻由其他全體股東,降低為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上市公司得設置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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