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起頭難- 新創公司設立登記類型 | 公司類型

一、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認為具有「資合」與「人合」之雙面性格。

·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須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 ...closeSharewithyourfriends洞察觀點產業服務關於我們加入我們Pleasenotethatyouraccounthasnotbeenverified-unverifiedaccountwillbedeleted48hoursafterinitialregistration.Clickanywhereonthebar,toresendverificationemail.KPMGPersonalizationGetthelatestKPMGthoughtleadershipdirectlytoyourindividualpersonalizeddashboardRegisternowLoginClose更新提醒!"自從您上一次登入後,我們已更新隱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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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1000Save何嘉容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KPMGinTaiwan與我聯繫相關內容21世紀的今天,正當我們面臨國際經濟局勢快速變化,社會產業轉型、微型網路企業興起挑戰的同時,台灣人對於創業的夢想仍抱持著高度期待與渴望。

天下雜誌報導指出,依全球創業觀察(GEM)最新年度報告,台灣參與新創事業的工作人口比例高達8.2%,僅次於美國,幾乎是日本、韓國的兩倍。

然而,如何抉擇適當之營業組織實為創業家不可不知的必修課程。

 一般廣為使用的公司類型,包括「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另政府為符合新創公司初期籌資之多元需求,於104年7月在「股份有限公司」下立法增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

此外,公司法修正案更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進一步鬆綁諸多現有規範。

以下簡介相關規定,提供新創事業設立公司之參考。

 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認為具有「資合」與「人合」之雙面性格。

有限公司允許一人股東,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從籌資便利性來看,因有限公司沒有股份之概念,不同投資人、不同時期投入的價格均無法有差異,且也沒有特別股與轉換公司債之工具可供運用,因此,不太適合有籌資需要的創業家。

再者,有限公司重大決策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在股東成員比較多元的情況下,非常容易產生僵局。

而從稅務觀點,轉讓有限公司股本,屬於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也比較不利。

故基本上,以有限公司來組織新創事業,法規能運用的空間可能較為侷限。

107年公司法修正,雖將過去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的相關事項均調整為股東表決權1/2或2/3以上同意,但隨著本次修法後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彈性開放,有限公司未來應會越來越式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須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

股東就其所認股份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在籌資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股票、特別股與公司債,然107年修正前公司法不允許有一股多權或特定董事席次之特別股,且非公開發行公司尚不可發行特別公司債。

在公司組織上,股份有限公司須分別設置股東會、董事會與監察人,要求至少三位董事一位監察人,董事負責業務之執行。

107年公司法修正後,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大幅開放籌資管道,除公司可以選擇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外,另可設計「多元種類特別股」,例如: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保障當選一定董事席次之權利、限制或禁止當選董事監察人、一股轉換多股權利或轉讓限制等等。

此外,非公開發行公司取消公司債「總額限制」,並鬆綁得私募「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

至於組織層面上,非公開發行公司進一步調整法定「董監事人數」,得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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