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 職業災害給付

因此,在一些法院的判決中也認為這種不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通勤災害,雇主不需要負擔補償責任,但勞工仍然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參照最高法院78 ...跳轉到主要內容上一頁下一頁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Workforce勞動力量2020-12-15T14:59:28+08:002019年3月23日|職業災害|職業災害,一直都是每個勞資雙方最不願意發生的狀況,對勞方而言有可能面臨漫長的治療與復健過程,更重要的是會在職災期間喪失工作能力,導致家庭經濟出現問題。

對於雇主而言,由於職災補償責任是採「無過失主義」,白話而言只要災害的發生與勞工執行的業務有關,勞工也確實是從該災害中受傷或致生疾病,無論是不是雇主的過失所導致,仍得負起補償的責任,直到其治療終止為止。

 無論是哪一種的工作型態,其實都有面臨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的風險,因此我們誠心希望勞資雙方都能多少了解相關規定,但由於職災牽涉到許多法令,因此我們盡力彙整了勞基法與勞保條例的相關規定,希望把職災規定以不同步驟的方式呈現,讓遇到職災情形的讀者們能按部就班地解決爭議。

|一、職業災害認定由於勞基法並無職業災害認定的相關明文規定,因此通常是依據職安法第2條的定義,只要是員工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業災害。

 簡單來說,只要勞工是在工作場所中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是因為其他工作上的原因導致傷害,就會符合上述的要件而被認定為職災,這時候雇主就得負起原領工資與醫療費用的補償責任,遇到重大職災情形時,也應依職安法第37條規定,主動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除了上述顯而易見在工作場所中的受傷情形,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因為工作中的危害因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規定,勞工是否罹患職業病,應經由醫師診斷,而如果勞資雙方對於職業病有認定爭議時,也可以檢具相關證明請地方政府協助判斷。

 由於職業病認定通常會依照上述的原則審認,除了勞資雙方在舉證上會遇到許多困難,也因為有太多因素需要參考,也使得實務上要被認定為職業病並不容易,如果有遇到相關爭議的讀者,建議可先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並再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確認。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受傷,我們通稱為「通勤災害」,依照勞動部官方網站對於通勤災害的定義,只要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如果不是因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或酒駕等),則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然而,由於通勤災害是較為特殊的狀況,在員工上下班過程中,根本不在雇主指揮監督的範圍內,也無法干涉員工要以何種方式通勤,換句話說,雇主無從去避免勞工在通勤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的可能性。

因此,在一些法院的判決中也認為這種不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通勤災害,雇主不需要負擔補償責任,但勞工仍然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參照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6年勞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那為什麼在我們的普遍認知中,通勤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還是屬於職業災害?內政部過去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曾作出解釋,如果勞工在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只要不是勞工因為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就應屬於職業災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06日(76)台勞動字第4763號函:「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75.06.23(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

」另外,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只要勞工沒有非日常生活必需的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先去找朋友再回家結果剛好發生車禍),或違反重大交通法規(例如酒駕、闖紅燈或闖越平交道導致事故等),大多也會被勞保局審認為通勤災害而予以職災傷病與醫療費用給付。

由於職災的認定有千百種情況,當爭議發生時,最主要還是得提供相關證明請第三方判斷,如果有認定的爭議時,建議還是儘速與主管機關(各地方政府的勞動局、勞工局或勞工處等)聯絡,或請其協助調解。

|二、職業災害補償一旦經過認定確認為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可以向雇主請求「公傷病假」,而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在這段治療或休養期間內雇主應給予員工「原領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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