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短評 | 人事保證契約 要式

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故人事保證為要式契約,未以書面方式簽訂者則無效。

至於人事保證契約之效力範圍,最高 ...  回元照首頁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元照粉絲團 sitemap 書名書號作者課程名稱課程品號出版社適用範圍雜誌館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裁判時報月旦實務選評月旦民商法雜誌月旦財經法雜誌月旦會計財稅月旦醫事法圖書館月旦知識庫月旦講座元照讀書館元照電子書新書閱讀研討會新訊時事短評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看更多2014年時事短評發佈日期:2014/09/12三三來遲 【法領域】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一【背 景】前華航機師白姓男子提前離職遭華航請求賠償,另案一併向其保證人陳姓男子連帶求償。

白男係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與華航簽約當機師,由陳男當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保證服務期間為二十年,如違約,依規定賠償機師訓練費用及離職前六個月薪資的違約金,陳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男嗣於九十六年五月間提出離職書,二周後即不再上班,華航憤而提起訴訟向白男求償。

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華航所簽訂的保證契約屬於「人事保證」契約,只需就三年內職務上的損害行為連帶保證,而該保證契約已於九十年四月底失效,因此高等法院判決華航向白男求償之部分,須賠償四百五十二萬一千五百六十九元,而華航另向陳男求償之部分,判決華航敗訴確定。

最終華航上訴亦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陳男不須賠償。

【焦點檢視】一、人事保證之意義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亦即人事保證契約係由債權人(即僱用人)與保證人所訂定,受僱人並非人事保證契約之當事人。

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故人事保證為要式契約,未以書面方式簽訂者則無效。

至於人事保證契約之效力範圍,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一五號判例認為,該契約效力僅向將來發生,當是人間如無特別規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須負賠償責任。

二、人事保證之性質人事保證之性質與普通保證相同,具有下列三種性質:(一)獨立性人事保證契約係獨立於被擔保之僱用契約之外,乃一獨立契約,並非內含在原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僱傭契約中,此亦可由人事保證契約之當事人係僱用人與保證人得知,非屬僱傭契約之一部,而係雙方獨立於僱傭契約之外所簽訂。

(二)從屬性人事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須以僱用人與受僱人間有僱傭契約存在為前提而從屬之,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七第四款即有規定:「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因此,當僱傭關係消滅時,人事保證契約因被擔保之僱傭契約不存在而歸於消滅。

(三)補充性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人事保證人所負擔之保證責任與主債務人即受僱人之責任相較,係居於補充之地位,原則上於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人事保證人始負擔保證責任,並且若受僱人能依他項方法獲得賠償,人事保證不負賠償責任,立法理由中說明此乃係為減輕保證人責任所規定。

惟學者認為本條並非強制規定,得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之,故立法者為保證人著想之美意可能將會落空。

三、人事保證之期間(一)人事保證之期間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第一項)。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第二項)。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第三項)。

」人事保證契約設有契約最長期間限制之規定,此與普通保證契約不同,立法理由說明此乃因人事保證契約係以將來不確定之損害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對於保證人極為不利,故不可不設期間之限制。

惟依契約自由原則,原契約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

僱用人如欲人事保證人繼續為受僱人擔保,須再與其更新契約之內容,且仍須以書面為之。

(二)人事保證之時間人事保證之規定係於八十九年所增訂,倘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日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前約定人事保證之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該保證期間應如何認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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