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應注意事項 | 股東分紅會計科目

股東股利:2,105,263元×95%=2,000,000元(會計科目:累積盈餘). 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係薪資費用,與股東可扣抵稅額無關,也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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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司分配盈餘時須依公司章程規定之比例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該「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業已費用化,非屬盈餘分配,不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的紅利所含稅額,也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舉例:甲公司章程中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次:(1)股東紅利95%、(2)員工紅利1%、(3)董事監察人酬勞4%甲公司已發行股本1,000,000股(每股10元),依公司法規定提列10%法定公積後,股東會決議通過配發現金股利每股2元,分配計算如下:2元×1,000,000股÷95%=2,105,263元(分配總數)員工紅利:2,105,263元×1%=21,053元(會計科目:薪資支出)董監酬勞:2,105,263元×4%=84,210元(會計科目:薪資支出)股東股利:2,105,263元×95%=2,000,000元(會計科目:累積盈餘)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係薪資費用,與股東可扣抵稅額無關,也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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