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300萬學子的學保實施新制,七大重點搶先看! – Goodins ... | 109學生平安保險內容

保障內容沒有變動 ... 學保條例的保險內容沿襲以往,舊生家長不必擔心保險內容​不同,而影響之前已發生保險事故繼續請領理賠的權益。

保障內容包括:. 身故及失能 ...好險在這裡醫療保險保障300萬學子的學保實施新制,七大重點搶先看!瀏覽數:18477photo:Freepik已有46年歷史的學生團體保險,從109學年度起實施新制,由國泰人壽承保109年8月到110年7月全年業務。

對於將入學的新舊生家長,一學年保費要繳納350元,政府再負擔175元,新學保到底有哪些不同,會給學生及家長帶來什麼影響與權益變動呢?為穩健學保財務,避免保險公司公司因虧損不敢參與學保招標等原因,107年立法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簡稱學保條例),選定從109學年度開始實施。

新學保第一年由國泰人壽得標承保,負責從109年8月1日起到110年7月31日止,投保校數超過一萬所、被保險人300萬人的高中以下學生保險行政作業。

 保障內容沒有變動學保條例的保險內容沿襲以往,舊生家長不必擔心保險內容不同,而影響之前已發生保險事故繼續請領理賠的權益。

保障內容包括:身故及失能保險金、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實支實付住院醫療及傷害門診保險金、集體中毒保險金、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保險費受補助對象重大手術專案補助保險金。

保費一樣由教育機關每學期補助三分之一。

學保條例則在經營管理、帶病投保、除外責任等做了不少變革。

 保險公司不用再負盈虧教育部執行學保條例,要設置學保專設帳戶,得標的承保公司只負責辦理受理投保、核保、收取保費、理賠等保險行政,有盈餘繳回學保專戶,有虧損,由專戶填補,要是專戶資金不足填補虧損,教育部負責編列預算解決。

而保險費多寡由教育部成立保險費審議會審議。

 在家自學等非傳統教育也納保新制規定「學生」及「幼兒」強制納保,學生指高中職以下,幼兒指入學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園)。

特別的是,對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如在家自學學生,必須納保。

至於沒有學籍的外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學保,保費全額自己負擔。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目前學保規定,已成年的的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未成年的被保險人,為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

新制則在第四條明定,身故保險金一律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學生及幼兒帶病投保受保障原本學保沒有對帶病投保設限,從106學年度起才限制幼兒入幼兒園前已發生疾病不受保障。

新制則回復保障,明定:「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但此可追朔保障,並不包括高中進修部及國中補校學生。

同時立法授權教育部訂定公告一定年齡的學生(例如現在所規範的65足歲以上),只提供意外傷害保障,疾病因素排除在外。

連續投保兩年後自殺身故要理賠現行學保對於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身故,不理賠身故保險金。

新制於第16條明定故意自殺不賠,但「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除外不賠項目改變不少例如學生因性行為而致懷孕、生產,目前學保並不理賠,新制則並未加以除外,甚至原本任何情況都不賠掛號費、疾病門診費用,發生流產和分娩時可以申請這兩種費用理賠。

再如,現行學保沒有明文限制整型美容,新制則限制除非是意外傷害造成,否則不保障「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

 保險爭議將由金評中心調處目前學保雖規定理賠有疑義、爭議時,由保險公司或學校提報教育局邀集當事人審議解決,實務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申訴、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進入評議時,承保的保險公司必須負擔評議費用。

新制明文規定各種保險爭議,依照教育部規定的爭議處理規定調處,調處機構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處所需的相關費用,由教育部負擔,不再是承保的保險公司。

109學年度新制上路後,對學生、幼兒權益更有保障,不過,由於學保提供基本照顧,更周延、能滿足家庭所需的保障,仍得靠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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