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10-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棟距法規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民國110年01月19日)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84-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

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但屋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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