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 | 投資主體

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 ...XX首页>金改实验室深圳: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澎湃新闻记者叶映荷2021-04-3019:33来源:澎湃新闻字号超大大标准小4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试点主体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

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根据《办法》,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从事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以及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另外,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应遵守有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

《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

在试点条件上,《办法》指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分为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两种类型。

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

附《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经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参与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等。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主体,是指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

第三条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注册或拟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主体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其余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试点条件第四条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分为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两种类型。

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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