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土地法共有地處分門檻提高至2/3同意 | 土地法修正

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 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 ...1頭條人氣台股國際股A股港股外匯期貨房產理財消費雜誌鉅亨新視界專題區塊鏈研究報告房產台灣房市內政部修土地法共有地處分門檻提高至2/3同意鉅亨網新聞中心2020/11/1917:33facebookcommentFONTSIZEICONPRINT內政部修土地法共有地處分門檻提高至2/3同意。

(圖:AFP)Tag內政部土地法建物土地共有人草案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2分之1,提高為皆超過3分之2,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內政部指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若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其中,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此外,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因此,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

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將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的證明文件,謀取不法利益,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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