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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公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土地或建物常會因繼承等原因由多人共同持有,依據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內政》本篇網址:分享立法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34-1條條文修正草案2021-04-08[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土地法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提案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6109號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邱議瑩王美惠吳思瑤陳秀陳素月莊競程陳亭妃鍾佳濱李昆澤劉櫂豪蔡易餘黃國書賴瑞隆羅致政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為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又能兼顧公眾利益及保障民眾財產權益,並減少土地整合時可能發生之爭議,爰提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土地或建物常會因繼承等原因由多人共同持有,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原在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

故本條第一項所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如為讓與該共有物,就等於讓與所有權;且依據現行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

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方式,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依據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傳出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的共有人權利。

近來更有台中市太平區因有建商欲改建商業大樓,所以需要整合整棟大樓之產權,但因此與一樓店面小商家爆發爭議案件,但建商引用土地法本條之規定,直接將收購金轉入法院提存,並將店鋪產權強制過戶;此項爭議,更凸顯出保障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的重要性。

為加強保障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故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同時限定於買賣案件部分,由原本持分及人數都必須超過1/2,將一併提高為2/3;並將同意持分比例從原本規定的2/3修正提高到總持分超過3/4以上,才能予以不計算人數,以期減少爭議。

同時為正本清源,本條新增修正第八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土地登記機關應駁回其土地登記之申請。

」以兼顧共有人權益,並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

故提案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兼顧公眾利益及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若為買賣者,應以共有人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四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土地登記機關應駁回其土地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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