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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政部修土地法共有地處分門檻提高至2/3同意

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 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 ...1頭條人氣台股國際股A股港股外匯期貨房產理財消費雜誌鉅亨新視界專題區塊鏈研究報告房產台灣房市內政部修土地法共有地處分門檻提高至2/3同意鉅亨網新聞中心2020/11/1917:33facebookcommentFONTSIZEICONPRINT內政部修土地法共有地處分門檻提高至2/3同意。

(圖:AFP)Tag內政部土地法建物土地共有人草案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2分之1,提高為皆超過3分之2,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內政部指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若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其中,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此外,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因此,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

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將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的證明文件,謀取不法利益,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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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法》第34-1 條將修訂以減少土地共有持分爭議

內政部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於19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 ...SkiptocontentPostauthor:不動產貸款專家康代書Readingtime:1minsreadPostlastmodified:2021-06-085/5(1vote)《土地法》第34-1條將修訂以減少土地共有持分爭議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若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內政部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於19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2分之1(1/2),提高為皆超過3分之2(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此外,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因此,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

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將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的證明文件,謀取不法利益,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土地法第34-1條現行規定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代書評論這次內政部修訂土地法第34-1條,對於名下持有共有土地的民眾來說,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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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政部修土地法共有土地處分門檻提高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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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全球 ...

財政部說明,上開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今(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財政部說明,上開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俾切合稽徵實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該部將依修正條文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徐稽核嘉莉聯絡電話:2322-8145、2322-8144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日期:2021-05-21更新日期:2021-05-21點閱次數:2646(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5. 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

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 ...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最新消息小中大最新消息.►109-11-19【新聞發布】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今(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另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故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此外,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土地權利人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兼顧公益及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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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院院會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

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依據98年12月10日施行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行政院院會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日期:99-11-18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依據98年12月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有不符該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

為符合此兩公約的規定及配合民法物權編之修正,該部遂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

有關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次:(一)「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土地法第8條對土地所有權人特別定義規範不在地主,並於第34條規定得徵收其土地及第175條規定加徵地價稅,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致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第26條平等原則之意旨,故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第34條、第172條第2項、第175條。

2、配合民法物權編刪除永佃權章及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依多數決方式設定物權種類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34條之1)3、登記之效力範圍,配合民法第759條之1對因信賴登記而為物權變動之善意第三人之保障規定,修正依民法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43條)(二)「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為配合土地法第8條、第34條、第172條第2項、第175條等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刪除,遂刪除現行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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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土地或建物常會因繼承等原因由多人共同持有,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原在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

故本條第一項所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如為讓與該共有物,就等於讓與所有權;且依據現行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

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方式,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依據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傳出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的共有人權利。

近來更有台中市太平區因有建商欲改建商業大樓,所以需要整合整棟大樓之產權,但因此與一樓店面小商家爆發爭議案件,但建商引用土地法本條之規定,直接將收購金轉入法院提存,並將店鋪產權強制過戶;此項爭議,更凸顯出保障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的重要性。

為加強保障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故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同時限定於買賣案件部分,由原本持分及人數都必須超過1/2,將一併提高為2/3;並將同意持分比例從原本規定的2/3修正提高到總持分超過3/4以上,才能予以不計算人數,以期減少爭議。

同時為正本清源,本條新增修正第八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土地登記機關應駁回其土地登記之申請。

」以兼顧共有人權益,並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

故提案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兼顧公眾利益及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若為買賣者,應以共有人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四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土地登記機關應駁回其土地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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