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 |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海上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後 ...海上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海上保險(MarineInsurance)目錄1什麼是海上保險2海上保險的起源3海上保險的原則4海上保險的程式5海上保險的理賠[編輯]什麼是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後,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並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將按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的商務活動。
海上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是對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
海上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不同主要在於:海上保險的標的通常與海上航行有關,如船舶和船上的貨物等;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除了一般陸上也存在的風險(如雷電,惡劣氣候,火災,爆炸等)之外,還有大量的海上所特有的風險(如觸礁,擱淺,海水進艙等);海上保險一般屬於國際商務活動,因為通常情況下,或者海上保險的當事人屬於不同的國家,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在異國他鄉,總之大多牽涉到國際關係。
由於上述原因,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均把海上保險業務歸屬在國際業務部,有的將海上保險稱為“水險”。
[編輯]海上保險的起源 義大利是海上保險的發源地。
早在十一世紀末葉,十字軍東征以後,義大利商人就控制了東方和西歐的中介貿易。
在經濟繁榮的義大利北部城市特別是熱那亞、佛羅倫薩、比薩和威尼斯等地,由於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衝,這些地方已經出現類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
那裡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將他們的貿易、匯兌票據與保險的習慣做法帶到他們所到之處,足跡遍及歐洲。
許多義大利倫巴第商人在英國倫敦同猶太人一樣從事海上貿易、金融和保險業務,並且按照商業慣例仲裁保險糾紛,逐漸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條文,後來成為西方商法的基礎。
自從1290年猶太人被驅趕出英國後,倫敦的金融保險事業就操縱在倫巴第人手中。
在倫敦至今仍是英國保險中心的倫巴街由此得名。
英文中的“保險單”(Policy)一詞也源於義大利語“Polizza”。
大約在十四世紀,海上保險開始在西歐各地的商人中間流行,逐漸開成了保險的商業化和專業化。
1310年,在荷蘭的布魯日成立了保險商會,協調海上保險的承保條件和費率。
1347年10月23日,熱那亞商人喬治·勒克維倫開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發現最早的保險單,它承保“聖·克勒拉”號船舶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
1397年,在佛羅倫薩出現了具有現代特征的保險單形式。
十五、十六世紀,西歐各國不斷在海上探尋和開闢新的航線,歐洲商人的貿易範圍空間擴大,海上保險得到迅速發展,隨之而來保險糾紛也相應增多,於是出現了國家或地方保險法規。
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羅那頒佈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險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訂立了關於法院如何保證保單實施及防止欺詐的法令。
1532年在佛羅倫薩總結了以往海上保險的做法,制訂了一部比較完整的條例並規定了標準保單格式。
在美洲新大陸發現後,貿易中心逐漸地從地中海區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頒佈法令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確定了經紀人制度。
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衛普法令對航海以及海上保險辦法和保單格式作了較明確的規定,這一法令以及安特衛普交易所的習慣後來為歐洲各國普遍採用保險制度趨於成熟和完善。
十七世紀中葉英國逐步發展成為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殖民帝國,這給英國商人開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有利條件。
1720年,經英國女王特許,按照公司組織、創立了倫敦保險公司和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規定其他公司或合伙組織不得經營海上保險業務。
十八世紀後期,英國成為世界海上保險的中心,占據了海上保險的統治地位,英國對海上保險的貢獻主要有兩方面: 1、制訂海上通用保單,提供全球航運資料併成為世界保險中心。
2、在保險立法方面,開始編製了海上保險法典,在此基礎上,英國國會於1906年通過了“海上保險法”,這部法典將多年來所遵循的海上保險的作法、慣例、案例和解釋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來,這個法的原則至今仍為許多國家採納或
海上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是對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
海上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不同主要在於:海上保險的標的通常與海上航行有關,如船舶和船上的貨物等;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除了一般陸上也存在的風險(如雷電,惡劣氣候,火災,爆炸等)之外,還有大量的海上所特有的風險(如觸礁,擱淺,海水進艙等);海上保險一般屬於國際商務活動,因為通常情況下,或者海上保險的當事人屬於不同的國家,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在異國他鄉,總之大多牽涉到國際關係。
由於上述原因,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均把海上保險業務歸屬在國際業務部,有的將海上保險稱為“水險”。
[編輯]海上保險的起源 義大利是海上保險的發源地。
早在十一世紀末葉,十字軍東征以後,義大利商人就控制了東方和西歐的中介貿易。
在經濟繁榮的義大利北部城市特別是熱那亞、佛羅倫薩、比薩和威尼斯等地,由於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衝,這些地方已經出現類似現代形式的海上保險。
那裡的商人和高利貸者將他們的貿易、匯兌票據與保險的習慣做法帶到他們所到之處,足跡遍及歐洲。
許多義大利倫巴第商人在英國倫敦同猶太人一樣從事海上貿易、金融和保險業務,並且按照商業慣例仲裁保險糾紛,逐漸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條文,後來成為西方商法的基礎。
自從1290年猶太人被驅趕出英國後,倫敦的金融保險事業就操縱在倫巴第人手中。
在倫敦至今仍是英國保險中心的倫巴街由此得名。
英文中的“保險單”(Policy)一詞也源於義大利語“Polizza”。
大約在十四世紀,海上保險開始在西歐各地的商人中間流行,逐漸開成了保險的商業化和專業化。
1310年,在荷蘭的布魯日成立了保險商會,協調海上保險的承保條件和費率。
1347年10月23日,熱那亞商人喬治·勒克維倫開出了迄今為止世界上發現最早的保險單,它承保“聖·克勒拉”號船舶從熱那亞至馬喬卡的航程保險。
1397年,在佛羅倫薩出現了具有現代特征的保險單形式。
十五、十六世紀,西歐各國不斷在海上探尋和開闢新的航線,歐洲商人的貿易範圍空間擴大,海上保險得到迅速發展,隨之而來保險糾紛也相應增多,於是出現了國家或地方保險法規。
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羅那頒佈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險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訂立了關於法院如何保證保單實施及防止欺詐的法令。
1532年在佛羅倫薩總結了以往海上保險的做法,制訂了一部比較完整的條例並規定了標準保單格式。
在美洲新大陸發現後,貿易中心逐漸地從地中海區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頒佈法令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確定了經紀人制度。
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衛普法令對航海以及海上保險辦法和保單格式作了較明確的規定,這一法令以及安特衛普交易所的習慣後來為歐洲各國普遍採用保險制度趨於成熟和完善。
十七世紀中葉英國逐步發展成為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殖民帝國,這給英國商人開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有利條件。
1720年,經英國女王特許,按照公司組織、創立了倫敦保險公司和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規定其他公司或合伙組織不得經營海上保險業務。
十八世紀後期,英國成為世界海上保險的中心,占據了海上保險的統治地位,英國對海上保險的貢獻主要有兩方面: 1、制訂海上通用保單,提供全球航運資料併成為世界保險中心。
2、在保險立法方面,開始編製了海上保險法典,在此基礎上,英國國會於1906年通過了“海上保險法”,這部法典將多年來所遵循的海上保險的作法、慣例、案例和解釋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來,這個法的原則至今仍為許多國家採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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