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 區域計畫法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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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62年):因應世界糧食危機,為使有限的土地資源作經濟合理的使用,政府於62年開始將優良農地編定為「農業用地」實施局部性管制,其他地目土地則未管制使用,在當時對保護優良農田,維護糧食生產確具成效。

三、第三階段(63年以後):非都市土地配合63年1月31日「區域計畫法」公布施行,劃定為特定農業區等10種使用分區及編定為18種使用地,並自64年迄75年分期分區辦竣編定公告,全面完成編定。

同時,依照內政部65年間訂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管制。

臺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臺北市、嘉義市及縣(市)合併前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外,其餘18縣市(含原臺中縣、台南縣及高雄縣)之非都市土地,首自屏東縣於民國62年辦理土地分區及編定示範工作,確定示範工作要點,以作為全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之參考,該縣於64年10月6日辦理公告編定,其他縣市則經分期分區辦理,而於75年11月1日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後,全臺非都市土地使用已全面完成編定,納入同一使用管制體系。

更新日期:107-12-27 網站導覽SITEMAP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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