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契約之重要法律議題 | 合資公司注意事項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voting agreement),指的是公司股東約定,在一定事項或場合 ... 若希望未來合資公司可單獨經營,要特別注意爭取附屬合約之展延期間或有利商業條件 ...議題觀點合資契約之重要法律議題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月秀資深律師、曾冠銓律師前言 企業外部成長常見以合資、技術合作、策略聯盟或併購等方式,達到迅速擴張,其中合資事業(JointVenture)之參與者不僅出資,更著重共同經營及決策,透過章程、股權或契約安排達到合作及共享成果目的。

合資事業在我國法律尚無特別規定,其著重股東間穩定之具體權利義務,仰賴個別之合資契約,本文先介紹合資事業以永續經營之公司型態(即「合資公司」)重要法律議題。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疑義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votingagreement),指的是公司股東約定,在一定事項或場合如何投票(例如董監選舉和席次分配、重大事項一致同意或否決)等拘束股東表決權,其形式通常為合資契約中數個條款,或單獨一份股東間協議。

過去我國法院認為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1],自西元2002年陸續修法[2],目前我國已允許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限於閉鎖性公司)之股東得成立書面表決權拘束契約,但關鍵的分配董監席次或支持當選條款,最高法院在今(2019)年5月最新判決[3]又增加適法性審查之限制,並認為拘束期間應以合理範圍為限度。

實務上應注意若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可能無效。

合資契約重要條款一、     資本及股份合資公司除明定公司資本額、增資計畫(次數)、出資時程、股份種類、每股發行金額、出資種類以外,去年公司法修正開放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其最低發行價格不再受面額之限制,並可以極低價、不到1元發行。

無面額股的優點是股權結構調整之彈性高,合資人可以低價認購原始股份,之後募資引進外部投資人時再以高價發行股份,既可獲得發展資金,又不致稀釋原始股權。

二、     股東持股比例各合資人就合資事業之持股比例,除與董監選舉、表決權、盈餘分派和剩餘財產之比例相關,在現行公司法允許持股過半數股東(含特別股股東)可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緊箍咒下,合資契約除可約定維持一定持股比例,亦可搭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各種條件的特別股,例如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具否決權的特別股(黃金股)或附轉換權特別股等,以因應籌資、掌握經營權或抵抗敵意併購等各種考量。

其次,實務常見合資公司僅二名股東且持股比例相近,當股東間有歧見,涉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重大事項(如修正章程、營業讓與、公司解散等),法律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出席,只要任一股東杯葛或不同意,即不可能通過。

因此,合資契約中應約定處理僵局(deadlock)之機制,以利持續經營或早日結束。

三、     股份轉讓或設質之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禁止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除非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發行限制轉讓之特別股(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

實務上透過股東間協議,約定一方欲將持股轉讓予第三人時,其他股東有同意權或具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購股份之權利(優先承購權),或得按持股比例參與出售持股之權利(共同出售權)。

但此等協議僅屬契約,缺點在不能拘束未簽約之股東或第三人,違約之買賣亦非無效,相較而言,透過閉鎖性公司章程或特別股發行,才有較強的保護。

四、     競業禁止及保密義務合資人參與合資事業之經營管理,非單純出資,其產生利益衝突之情況,例如從事競業或掠奪公司機會,甚至盜用合資事業之設備技術、挖角員工、洩漏工商秘密和智慧財產權,時有所聞。

除在合資契約明定競業禁止、保密義務和相關違約責任外,建議進一步約定合資人之資訊調查權、被查核方之配合義務、第三單位(鑑識、估價或採證)之選擇,在未來有侵權爭議時,能迅速調查和保全證據。

 五、     附屬合約之期間和終止為經營合資事業,常見合資契約中要求雙方簽署或另協議特定之採購/供貨、經銷代理、資訊服務(IT)或專利商標授權/技術合作契約,統稱為附屬合約(ancillaryagreements)。

附屬合約之有效期間或終止事由,通常與合資契約(本約)有連動關係,例如合資契約期滿或終止時,附屬契約一併終止,亦可能分開不同處理。

若希望未來合資公司可單獨經營,要特別注意爭取附屬合約之展延期間或有利商業條件之維持。

結語除前述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之合資事業,因事業屬性、投資期間及退場規劃等不同偏好,合資事業亦可採有限合夥或其他型態,同時營業項目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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