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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評析】JV合約暨合資協議

JV合約/合資協議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合資 ... 49%,然而如果是合資公司設立地點為台灣,涉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重大事項,如 ...關於我們服務項目最新訊息專業團隊講座資訊文章專欄聯絡我們關於我們服務項目最新訊息專業團隊講座資訊文章專欄聯絡我們EN首頁/文章專欄回列表



2. 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THY 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

就於自由貿易港區內設立工廠之相關手續、調查及注意事項等,提出相關報告書。

受一家跨國停車設備製造公司之委任,協助其與台灣本地的企業合作設立一家合資公司。

就 ...本文へスキップTHYTaiwanInternationalLawOfficesTHYTaiwanInternationalLawOffices中文/ENGLISH/日本語案例介紹CASES合資企業JointVenture協助一知名日本公司於台灣自由貿易港區設立合資公司,並協助中文及日文版合資契約書之訂定。

就於自由貿易港區內設立工廠之相關手續、調查及注意事項等,提出相關報告書。

受一家跨國停車設備製造公司之委任,協助其與台灣本地的企業合作設立一家合資公司。

就日本知名創投公司、台灣知名食品製造公司及台灣醫療機器製造公司於日本所共同設立之合資公司,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受台北交通事業之委託,就日本公司與台灣承包商關係企業間之合資契約書之制定,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受一台灣上市公司之委任,就與設立於模里西斯共和國之鎂鋁合金事業成立合資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台灣公司與新加坡技術團隊間的合資公司設立案。

就亞洲地區(包含台灣、中國及新加坡)之研發(R&D)、製造及營運控管中心的設立戰略,投資初期之意見提供、計畫相關契約與公司設立後應辦行政事項的時程(包括股東協議書、技術移轉、技術股管理、僱傭契約、採購合約、智財權之取得與管理、公司設立…)等,提供所有相關之法律服務。

受一美國自行車公司之委任,於台灣設立合資公司案,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受一台灣公司之委任,協助其於韓國設立風力、太陽光發電合資公司之設立。

受一台灣OLED製造商之委任,協助其成立由10名以上之法人股東所構成之合資公司。

受一財團法人之委任,就台灣知名通訊公司與其他公司間設立合資公司一案,訂定合資契約書。

受一日本IT公司總公司之委託,協助其與台灣上市公司之IC設計合資公司設立案。

ContactTEL.+886-2-2585-2569FAX.+886-2-2595-7626e-mail.THY@thylaw.com.twこのページの先頭へナビゲーション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HOME事務所簡介ABOUTUS服務項目SERVICES專業團隊MEMBERS案件介紹CASES聯絡方法CONTACTバナースペースNewsletter-中文法令翻譯著作台日投資關連交通手段shop info.事務所THY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THYTaiwanInternationalLawOffices〒104-52台灣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58號企業大樓6樓Adress:6F,No.58,Section3,ZhongshanNorthRoad,Taipei,TaiwanTEL.+886-2-2585-2569FAX.+886-2-2595-7626copyright©2021 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SpecialIssues



3. 是出資股東,也在公司任職,該給多少薪水?合夥創業不鬧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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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親友一定是一番好意,其實筆者的建議對於合夥生意也是提醒大家「謹慎為之」,不過,關於合夥事業,筆者想分享幾個經驗和心法給大家。

我想先舉一個參考數據給各位,近年來關於離婚,有一個統計數據是,每100對夫妻當中,就有25對夫妻離婚,這數據聽起來有點讓人憂心,也就是說每4對夫妻之中就有1對夫妻走上離婚一途,通常報章媒體也都喜歡把新聞標題,用這種角度來作探討,因為這種標題比較聳動容易讓大眾注目。

但請大家換一個角度思考,其實,每100對夫妻當中,是有75對夫妻婚姻關係是正常的,因為一般人的思考邏輯認為這種婚姻關係本屬正常,沒甚麼值得好討論的,所以往往就這麼被忽略了,經由以上的舉例,回到合夥生意這個商業行為,不知對您是否有一些思考上的啟發。

各位有空可以去查詢一下國內外各家上市公司的基本資料,董事會和股東名冊應該是沒有100%獨資或只有老闆一位股東吧?當一家企業發展到一定的規模時,確實是很可能會引進其他投資人和事業上的合夥人,要成為一位成功的企業家之前,如何尋找合適的企業合夥人?與合夥人的相處之道?還有在企業的發展進程當中,如何定位合夥人的分工與角色?這些都是身為一位創業者需要好好學習的課題。

廣告筆者的岳父從一出社會就開始從事洗衣業,後來與部隊當兵的朋友兩人一起白手起家創立了洗衣公司,筆者的岳父負責洗衣工廠的管理,他的合夥人負責業務的開發,兩人就這麼一路合作事業長達幾十年,到了幾年前因兩家的下一代都沒有接班的打算,所以就把工廠賣給了同業,並一起退休含飴弄孫,這是一個筆者親眼見證的合夥並成功退場的案例。

筆者本身也很幸運,一路從事營建工程業20多年,在出社會第一家服務的公司當時認識了一位事業上的好夥伴,當時筆者服務於業務部門,而友人本身擔任專業技師,後來兩人共同經歷了3家公司的經營,20年來只能說默契十足,一路走來,雖偶有意見相左,但總能達成共識,一路相伴,得此事業夥伴,只能說充滿感激。

從筆者本身和其他一些相較為成功的合夥企業案例中,可以發現,在找尋你一開始的合夥人時,建議先尋求不同技能領域相互補的成員來優先合作,例如你如果是技術研發專才,你也許須優先尋找財務專業和市場行銷專業人才合作。

如果是一群純研發技術人員創業而缺少了財務或市場行銷專業,在企業發展進程勢必容易遇到瓶頸。

畢竟鮮少有人是全能通才,一家公司在經營上必定需要隨時因應人力資源、市場銷售、生產管理、產品研發和財務管理等各個領域的管理和決策問題,缺乏任何一方面的專業或經驗時,對企業經營而言就代表著風險,公司的專業管理能力缺口越大時,企業經營成功的機率就越低。

廣告舉個例子,就像是復仇者聯盟系列電影當中,團隊不能只招攬相同一種超能力的成員,要不然遇到不同魔王或全新挑戰時,劇情肯定不精采了。

所以,請優先尋找能力互補的公司合夥人,



4. 合資契約之重要法律議題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voting agreement),指的是公司股東約定,在一定事項或場合 ... 若希望未來合資公司可單獨經營,要特別注意爭取附屬合約之展延期間或有利商業條件 ...議題觀點合資契約之重要法律議題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月秀資深律師、曾冠銓律師前言 企業外部成長常見以合資、技術合作、策略聯盟或併購等方式,達到迅速擴張,其中合資事業(JointVenture)之參與者不僅出資,更著重共同經營及決策,透過章程、股權或契約安排達到合作及共享成果目的。

合資事業在我國法律尚無特別規定,其著重股東間穩定之具體權利義務,仰賴個別之合資契約,本文先介紹合資事業以永續經營之公司型態(即「合資公司」)重要法律議題。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疑義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votingagreement),指的是公司股東約定,在一定事項或場合如何投票(例如董監選舉和席次分配、重大事項一致同意或否決)等拘束股東表決權,其形式通常為合資契約中數個條款,或單獨一份股東間協議。

過去我國法院認為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1],自西元2002年陸續修法[2],目前我國已允許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限於閉鎖性公司)之股東得成立書面表決權拘束契約,但關鍵的分配董監席次或支持當選條款,最高法院在今(2019)年5月最新判決[3]又增加適法性審查之限制,並認為拘束期間應以合理範圍為限度。

實務上應注意若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可能無效。

合資契約重要條款一、     資本及股份合資公司除明定公司資本額、增資計畫(次數)、出資時程、股份種類、每股發行金額、出資種類以外,去年公司法修正開放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其最低發行價格不再受面額之限制,並可以極低價、不到1元發行。

無面額股的優點是股權結構調整之彈性高,合資人可以低價認購原始股份,之後募資引進外部投資人時再以高價發行股份,既可獲得發展資金,又不致稀釋原始股權。

二、     股東持股比例各合資人就合資事業之持股比例,除與董監選舉、表決權、盈餘分派和剩餘財產之比例相關,在現行公司法允許持股過半數股東(含特別股股東)可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緊箍咒下,合資契約除可約定維持一定持股比例,亦可搭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各種條件的特別股,例如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具否決權的特別股(黃金股)或附轉換權特別股等,以因應籌資、掌握經營權或抵抗敵意併購等各種考量。

其次,實務常見合資公司僅二名股東且持股比例相近,當股東間有歧見,涉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重大事項(如修正章程、營業讓與、公司解散等),法律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出席,只要任一股東杯葛或不同意,即不可能通過。

因此,合資契約中應約定處理僵局(deadlock)之機制,以利持續經營或早日結束。

三、     股份轉讓或設質之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63條規定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禁止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份轉讓,除非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發行限制轉讓之特別股(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

實務上透過股東間協議,約定一方欲將持股轉讓予第三人時,其他股東有同意權或具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購股份之權利(優先承購權),或得按持股比例參與出售持股之權利(共同出售權)。

但此等協議僅屬契約,缺點在不能拘束未簽約之股東或第三人,違約之買賣亦非無效,相較而言,透過閉鎖性公司章程或特別股發行,才有較強的保護。

四、     競業禁止及保密義務合資人參與合資事業之經營管理,非單純出資,其產生利益衝突之情況,例如從事競業或掠奪公司機會,甚至盜用合資事業之設備技術、挖角員工、洩漏工商秘密和智慧財產權,時有所聞。

除在合資契約明定競業禁止、保密義務和相關違約責任外,建議進一步約定合資人之資訊調查權、被查核方之配合義務、第三單位(鑑識、估價或採證)之選擇,在未來有侵權爭議時,能迅速調查和保全證據。

 五、     附屬合約之期間和終止為經營合資事業,常見合資契約中要求雙方簽署或另協議特定之採購/供貨、經銷代理、資訊服務(IT)或專利商標授權/技術合作契約,統稱為附屬合約(ancillaryagreements)。

附屬合約之有效期間或終止事由,通常與合資契約(本約)有連動關係,例如合資契約期滿或終止時,附屬契約一併終止,亦可能分開不同處理。

若希望未來合資公司可單獨經營,要特別注意爭取附屬合約之展延期間或有利商業條件之維持。

結語除前述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之合資事業,因事業屬性、投資期間及退場規劃等不同偏好,合資事業亦可採有限合夥或其他型態,同時營業項目及行



5. 天使還是魔鬼?與投資人交涉的注意事項

新創團隊與投資人接洽時,至少應注意以下事項,以確保和投資人在合作及合資之初建立對公司經營及發展的共識及互信基礎。

closeSharewithyourfriends洞察觀點產業服務關於我們加入我們Pleasenotethatyouraccounthasnotbeenverified-unverifiedaccountwillbedeleted48hoursafterinitialregistration.Clickanywhereonthebar,toresendverificationemail.KPMGPersonalizationGetthelatestKPMGthoughtleadershipdirectlytoyourindividualpersonalizeddashboardRegisternowLoginClose更新提醒!"自從您上一次登入後,我們已更新隱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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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並登出ContinueClose嗨,!CheckBoxCloseContinue首頁›洞察觀點›天使還是魔鬼?與投資人交涉的注意事項天使還是魔鬼?與投資人交涉的注意事項天使還是魔鬼?與投資人交涉的注意事項建議新創團隊應慎重選擇投資人,對新創團隊的長期發展才能有所助益分享1000Save孫欣稅務部資深副總KPMGinTaiwanEmail相關內容新創團隊創立公司初期,因急需籌措設立及營運所需之資金或資源,多會積極尋找投資人,以取得資金、市場通路或產業技術等各種資源。

新創團隊與投資人接洽時,至少應注意以下事項,以確保和投資人在合作及合資之初建立對公司經營及發展的共識及互信基礎。

 一、我具有哪些談判籌碼?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於考量如何與投資人談判時,新創團隊應先誠實地審視、評估自己可能具有何種及哪些談判籌碼?是否有急迫之現金周轉問題?新創的公司是否有任何缺失可能會影響公司的估值,投資人已經在實地查核中發現,或將會於實地查核中發現(例如未獲得第三人之授權而使用其智慧財產、或有違反重要合約或可能觸法的情形)?前述的因素皆非常重要,公司估值的高低會影響新創團隊在與投資人談判時投資金額的多寡,新創團隊應避免公司估值被投資人刻意低估,並確保雙方對公司估值及投資金額的認知差異不大。

 二、投資人有誰呢?新創事業的投資人有很多種,一般可分為:天使或個人投資人(Angelorindividualinvestors)加速器(Accelerators)創投基金(VentureCapital)產業投資人(Industryplayers) 機構型天使、加速器或創投基金,背後係由技術、財務、市場或產業專業人士協助操刀,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較高的投資報酬率,他們專注於投資「年輕」、「高成長性」的公司,且比起傳統銀行融資,擁有更長期的投資期限。

產業投資人則可能出於合作開發市場、整合上下游資源的目的來進行投資。

 從公司融資週期來看,在公司設立早期確立獲利模式時,天使投資人為首先協助公司融資的投資人;之後加速器跟進,創投基金一般在公司已存續二至三年稍為穩定的時候進行投資,以扶持公司上市或高價轉售為目標。

 新創團隊在被投資以前,應確認公司的經營計畫是否符合前述投資人的需求,公司是否能在10年內提出投資「成績單」?該投資人能提供的資源是否可以幫助公司成長?找到對的投資人,才能對公司的發展有助益。

 三、有哪些常見的投資條款?我應該注意些什麼?常見的投資條款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股份轉讓限制、創始股東服務承諾、董事席次及保護性條款等,說明如下:新股優先認購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在確保投資人的股權利益不會因為公司後續的增資行為而被稀釋。

投資人會與公司約定於公司增資發行股票或進行任何股權融資時,投資人應有權依照其當時持股比例優先認購。

股份轉讓限制:股份轉讓限制一方面在確保創始股東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會盡力使公司獲利,另一方面在確保投資人不會隨便轉賣股份影響經營權穩定。

一般此類約款會約定任一方轉讓公司持股應得他方事前同意,否則三至五年內不得轉讓股份予任何第三人。

新創團隊應設想股份可能轉讓的情形(例如轉讓給自身具有控制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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