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零件理賠皆以新品為主 | 零件維修理賠

發生交通事故,兩車相互碰撞,該如何理賠?有的人在車禍現場,兩車車主說一個金額了結,還是找一修車廠維修?或是回原廠?三個方式皆可, ...工商時報20190519・黃惠聆/台北報導車險零件理賠皆以新品為主透過產險公司處理理賠,必以保單契約內容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兩車相互碰撞,該如何理賠?有的人在車禍現場,兩車車主說一個金額了結,還是找一修車廠維修?或是回原廠?三個方式皆可,理賠金額大不同。

然只要透過產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產險公司必會依保單契約內容處理─車險零件理賠皆以原廠新品為主。

 台北市一名徐先生向議員投訴,其在2017年6月與對造車輛發生車禍後,車主拿原廠估價單向他索賠4,800元,因為他不肯接受,對方就讓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他一個月後收到新的估價單,不但修、換項目3樣增加到9樣,價格暴漲到1.7萬餘元,讓他懷疑,明明都在原廠修,保險公司介入價格就三級跳,氣得跑去找廠長理論。

 原廠公司廠長即跟他說,「只要車子到保險的(由保險公司處理),就是會比較貴,不管任何的大大小小的零件,哪怕是一點點傷,甚至一點點可以用,我們都會報掉。

」 被指控的產險公司─明台產險,隨後發聲明指出,該案明台產險保戶於2017年6月與對造車輛發生車禍後送原廠進行維修,修理廠初步提供報價單為22,850元。

明台產險依保戶所投保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進行毀損部位勘估核價後,其中17,954元為保單承保範圍之原廠配備修復費用,另有4,896元之非原廠配備部份係由保戶自行負擔。

經由臺北市交通隊所繪製之現場圖研判,對造錯行車道,應負肇事責任,故明台產險依保單條款規定於賠付17,954元後,行使代位求償權向對造徐先生進行追償17,954元,明台產險保戶自行負擔之4,896元,並未納入追償金額。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總經理卓俊雄日前受訪時被問到該案時表示,他並不了解該案件,然民法在發生侵權行為是要求的是要「恢復原狀」;至於保險公司保單設計以及理賠規範和民法侵權行為法規定有些不一樣。

 「侵權行為法」要求的是要「恢復原狀」,就是價格扣掉折舊,舉例來說,新品是一萬元,使用3年折舊後只剩3千元,因此,只要賠3千元即可。

不過,保險契約的規範是--「一定是回原廠維修且賠新品」,所以,汽車碰撞險的條款一定是賠原廠新品零件。

這一規定在任何汽車保單中都一樣的。

 以某一產險公司一張車險保單契約為例,保單契約中明確載明「針對理賠中有關零件更換「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保險)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 至於上述糾紛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並訂於5月21日開庭則留待法院審理。

產險業理賠爭議金額認定糾紛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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