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行政院會通過「土地稅法」 | 土地稅法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本次修法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有助維護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行政院會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期:110-04-15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本次修法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的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此外,檢討本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定明地價稅的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切合實務需要。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依779號解釋意旨,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其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之授權規定。

(修正條文第39條)二、配合實務作業修正規定:(一)修正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及信託土地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之認定。

(修正條文第28條之2、第31條之1)(二)配合拍賣土地執行機關權責調整,增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另配合該分署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30條、第51條、第53條)(三)配合農業用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已由免徵修正為不課徵,刪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移轉現值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30條之1)(四)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服務,刪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規定。

(修正條文第34條之1)(五)刪除地價稅原定「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及授權由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之規定,統一定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及開徵期間(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

(修正條文第40條至第44條)(六)本法施行細則修正為財政部定之。

(修正條文第58條)相關檔案討四財政部土地稅法新聞稿PDF討四財政部土地稅法懶人包PDF討四財政部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最新新聞社福總預算大幅成長蘇揆主持社福推動委員會要求部會持續落實各項政策110-08-31視察臺北港感謝第一線防檢人員蘇揆:通力合作防堵非洲豬瘟110-08-31蘇揆:積極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納入「2050淨零排放」目標110-08-30防堵非洲豬瘟 9月1日起禁用廚餘養豬 違者從重處罰110-08-30院長行程視察臺北港貨物通關作業流程視察防堵非洲豬瘟禁止廚餘進入豬隻飼養場所執行情形重要政策110年協助應屆畢業青年就業紓困4.0方案—加速因應新一波疫情部會新聞教育部111年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歡迎踴躍薦舉食品消費紅綠燈,國際警訊看分明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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