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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稅法規

書名:土地稅法規,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578143043,出版社:高點,作者:許文昌,出版日期:2020/08/13,類別:考試用書.選擇語言English繁體中文简体中文:::相關網站博客來售票網企業採購福利平台海外專館:::會員服務|快速功能0結帳您好 ( 登出 )    登入    加入會員購物金購物金 0儲值金 0E-Coupon 0 張單品折價券 0 張會員專區電子書櫃線上客服繁體關閉廣告展開廣告回博客來首頁客服公告:配合防疫政策各項服務暨國內出貨資訊調整詳情移動滑鼠展開全站分類:::全站分類全站分類旗艦店:::網站搜尋全部展開全部圖書電子書影音百貨雜誌售票海外專館禮物卡搜尋熱門關鍵字天竺鼠車車東離劍遊紀生活法律書獅子的點心中文書新書預購排行榜選書即將出版特價書香港出版讀者書評出版社專區分類總覽博客來中文書考試用書專技人員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商品介紹土地稅法規已追蹤作者:[ 修改 ]確定取消作者:許文昌  新功能介紹出版社:高點  新功能介紹出版日期:2020/08/13語言:繁體中文定價:600元優惠價:95折570元本商品單次購買10本9折540元使用購物金最高可抵100% 詳情1點OPENPOINT可兌換1點購物金,1點購物金可抵1元,實際點數依您帳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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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末並收錄109~104年歷屆試題,提供考生演練。

本書特色  一、表解方式編寫  全書以表解方式編寫,提綱挈領,一目了然,準備考試事半功倍。

  二、考題歸納整理  每個主題之後,附上歷年相關考題,收錄至最新109年地政士普考,以使考生掌握學習重點及命題趨勢。

  三、申論範題精選  每章之後,精選申論範題,供考生讀後練習之用。

  四、資料最新完整  本書依據最新修正公布之法令,即時更新內容,是準備地政士考試之有效利器,選擇本書,邁向成功之路。

 作者介紹作者簡介許文昌博士  現 職  ‧歐亞資產評價集團總裁  學 歷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法學博士  經 歷  ‧台北大學地政學系兼任副教授  ‧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學系副教授  ‧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兼任副教授  證 照  ‧土地行政高考及格  ‧都市計畫高考及格  ‧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地政士普考及格 目錄第一章 地價稅第二章 田賦第三章 房屋稅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第五章 房地合一所得稅第六章 契稅第七章 遺產稅第八章 贈與稅第九章 稅捐稽徵法第十章 工程受益費附錄一 相關法規附錄二 歷屆試題看更多 詳細資料ISBN:9789578143043叢書系列:地政士考試規格:平裝/17x23x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出版地:台灣本書分類:考試用書>專技人員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最近瀏覽商品 相關活動 購物說明若您具有法人身份為常態性且大量購書者,或有特殊作業需求,建議您可洽詢「企業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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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稅法規」命題趨勢及準備之道

地政士考試之土地稅法規命題範圍,包括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來勝不動產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地政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高普特考地政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歷屆試題高分詳解考前重點模考線上測來勝好成績歷年金榜考試心得課程介紹面授/VOD/雲端新開課表不動產專欄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新開課程預約補課舊生專區分享上榜經驗舊生推薦新生高點VIP數位函授課程首頁地政士準備要領土地稅法規「土地稅法規」命題趨勢及準備之道地政士考試之「土地稅法規」命題範圍,包括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不動產部分)等。

一般以出四道申論題為原則,每題二十五分,平均散佈在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遺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稅捐稽徵法、工程受益費等八個主題中的四個。

「土地稅法規」,顧名思義主要從「法規」直接命題,偶而會有實務性考題,但不常見。

「土地稅法規」的命題方向如下:大塊題目:從各種稅目之課稅時機、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等重要規定為出題對象。

如契稅課稅時機與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規定?冷僻題目:一般從「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等規定為出題對象。

如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應檢附何種文件?(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又如遺產及贈與之地上權如何估定價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計算題目:稅法計算題以出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為主,而又以出土地增值稅居多。

如果平時多練習,考試時就不會手忙腳亂。

實務題目:準備實務性題目只能就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各種稅法之施行細則著手,其餘如行政機關之解釋函令恐非地政士考生能力所及。

總之「土地稅法規」一科,出題範圍明確、內容不多,只要地政士的考生肯下點功夫,成績必然亮麗。

地政士課程來勝不動產數位課程專欄地政之神文昌加持110.8.26依土地法34-1多數決於自己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地政王牌榮耀一身110.8.26房地合一稅取得日之認定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預約補課舊生專區舊生推薦新生雙得利網院舊生高分拿獎金善用高點VIP好處多數位函授課程享優惠高點會員服務網免費線上測驗考猜下載考試用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地政普考地政數位課程來勝地政士課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差異科目不動產經紀人課程不動產估價師課程高考地政課程普考地政課程粉絲團1線上影音學習線上客服線上試聽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詢問類科:*上課方式:*詢問班別:*詢問課程內容:*姓名:*電話:*Email: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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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一生一屋」節稅必知。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部分。

·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三、出售前持有該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YilanCountyGovernment:::English網站導覽雙語詞彙最新債務訊息常見問題RSS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關於縣府縣長介紹副縣長介紹秘書長介紹縣政藍圖組織架構各局處首長各局處連絡電話縣府環境介紹各單位粉絲專頁宜蘭縣政府平面圖首長新聞拜訪宜蘭宜蘭歷史宜蘭地理鄉鎮特色宜蘭標誌縣樹介紹縣花介紹往來交通觀光資訊便民e網路紓困振興專區人民申請案進度查詢最新活動報乎你知生活資訊連結就業創業請看我ODF及軟體下載宜蘭在地生活Map門牌及地形圖資申購道路挖掘便民查詢系統線上申辦e櫃檯行動應用app百寶箱宜蘭縣防災資訊網宜蘭flickr相簿電子報訂閱縣政資訊縣政新聞縣府公報縣務會議紀錄榮耀與肯定最新債務訊息各鄉鎮市議事資訊徵才公告標售公告促參窗口宜蘭法規資訊網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性別主流化專區宜蘭認同卡宜蘭數位縣民宜蘭觀光入口交換平台開放政府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宜蘭縣自檢報告政府資訊公開OpenData開放資料施政報告統計數據縣政專刊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及議員建議案都市計畫工程品質管理資訊出國報告意見交流民意信箱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廉政信箱1999案件查詢English網站導覽雙語詞彙最新債務訊息常見問題RSS縣長介紹副縣長介紹秘書長介紹縣政藍圖組織架構各局處首長各局處連絡電話縣府環境介紹各單位粉絲專頁宜蘭縣政府平面圖宜蘭歷史宜蘭地理鄉鎮特色宜蘭標誌縣樹介紹縣花介紹往來交通觀光資訊紓困振興專區人民申請案進度查詢最新活動報乎你知生活資訊連結就業創業請看我ODF及軟體下載宜蘭在地生活Map門牌及地形圖資申購道路挖掘便民查詢系統線上申辦e櫃檯行動應用app百寶箱宜蘭縣防災資訊網宜蘭flickr相簿電子報訂閱縣政新聞縣府公報縣務會議紀錄榮耀與肯定最新債務訊息各鄉鎮市議事資訊徵才公告標售公告促參窗口宜蘭法規資訊網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性別主流化專區宜蘭認同卡宜蘭數位縣民宜蘭觀光入口交換平台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宜蘭縣自檢報告政府資訊公開OpenData開放資料施政報告統計數據縣政專刊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及議員建議案都市計畫工程品質管理資訊出國報告民意信箱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廉政信箱1999案件查詢搜尋搜尋110年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疫情專區宜蘭縣政府紓困方案110年度住宅補貼>:::縣政資訊縣政新聞縣府公報縣務會議紀錄榮耀與肯定最新債務訊息各鄉鎮市議事資訊徵才公告標售公告促參窗口宜蘭法規資訊網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性別主流化專區宜蘭認同卡宜蘭數位縣民宜蘭觀光入口交換平台:::縣政新聞首頁縣政資訊縣政新聞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一生一屋」節稅必知。

日期:99-01-21    聯絡人:    聯絡資訊:自99年元月1日起,前因換屋而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有福了。

在此之前,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只有一次機會,簡稱「一生一次」。

  政府為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該修正案業由總統98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99年元月1日起施行。

出售房屋者若符合「一生一屋」相關要件,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所增列之第五項,內容如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就此若仍有疑問,歡迎使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

聯絡人:葉枝蓮聯絡電話:9325101轉250看完覺得加油貼心超棒無聊火大我想說的話回上一頁回首頁:::openclose關於縣府縣長介紹副縣長介紹秘書長介紹縣政藍圖組織架構各局處首長各局處連絡電話縣府環境介紹各單位粉絲專頁宜蘭縣政府平面圖首長新聞拜訪宜蘭宜蘭歷史宜蘭地理鄉鎮特色宜蘭標誌縣樹介紹縣花介紹往來交通觀光資訊便民e網路紓困振興專區人民申請案進度



4.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 ...目前線上:5327人,瀏覽人次:62374072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土地稅法時間: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56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之2、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之1、第32條、第34條之1、第39條、第39條之1、第40條至第43條、第51條、第53條、第55條之1、第58條;刪除第44條條文法規體系:/行政/財政/賦稅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66年7月1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59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66年7月2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68年7月2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78年10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912號令修正公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82年7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702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95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第39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247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第55條之2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中華民國86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11430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15490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增訂第28條之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15490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增訂第28條之2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中華民國86年10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229650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00號令公布修正公布第10條、第39條之2;增訂第39條之3;刪除第55條之2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1609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7條、第13條、第25條、第59條;增訂第3條之1、第5條之2、第28條之3、第31條之1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8250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之2、第3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中華民國94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32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98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1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第3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11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9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之1、第35條及第53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



5.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行政院會通過「土地稅法」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本次修法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有助維護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行政院會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期:110-04-15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本次修法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的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可適用上述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此外,檢討本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定明地價稅的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切合實務需要。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依779號解釋意旨,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其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之授權規定。

(修正條文第39條)二、配合實務作業修正規定:(一)修正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及信託土地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之認定。

(修正條文第28條之2、第31條之1)(二)配合拍賣土地執行機關權責調整,增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另配合該分署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30條、第51條、第53條)(三)配合農業用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已由免徵修正為不課徵,刪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移轉現值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30條之1)(四)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服務,刪除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規定。

(修正條文第34條之1)(五)刪除地價稅原定「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及授權由省(市)政府訂定開徵日之規定,統一定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及開徵期間(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

(修正條文第40條至第44條)(六)本法施行細則修正為財政部定之。

(修正條文第58條)相關檔案討四財政部土地稅法新聞稿PDF討四財政部土地稅法懶人包PDF討四財政部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最新新聞社福總預算大幅成長蘇揆主持社福推動委員會要求部會持續落實各項政策110-08-31視察臺北港感謝第一線防檢人員蘇揆:通力合作防堵非洲豬瘟110-08-31蘇揆:積極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納入「2050淨零排放」目標110-08-30防堵非洲豬瘟 9月1日起禁用廚餘養豬 違者從重處罰110-08-30院長行程視察臺北港貨物通關作業流程視察防堵非洲豬瘟禁止廚餘進入豬隻飼養場所執行情形重要政策110年協助應屆畢業青年就業紓困4.0方案—加速因應新一波疫情部會新聞教育部111年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歡迎踴躍薦舉食品消費紅綠燈,國際警訊看分明回頂端



6.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 110-08-11.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地方稅). 110-07-08.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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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4 條.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土地稅法施行細則EN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附檔: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細則依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3條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期)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4條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第二章地價稅第5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第6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期)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7條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第8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10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

第11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第12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其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及第二款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建築完成之日起未供自用住宅或勞工宿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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