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不動產估價

八、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九、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EN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地政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五、正常租金: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六、限定租金: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七、價格日期:指表示不動產價格之基準日期。

八、勘察日期:指赴勘估標的現場從事調查分析之日期。

九、勘估標的:指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所估價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十、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比較之標的。

十一、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為影響之最適範圍。

十二、近鄰地區:指勘估標的或比較標的周圍,供相同或類似用途之不動產,形成同質性較高之地區。

十三、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近之其他地區。

十四、一般因素:指對於不動產市場及其價格水準發生全面影響之自然、政治、社會、經濟等共同因素。

十五、區域因素:指影響近鄰地區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因素。

十六、個別因素:指不動產因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十七、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第3條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變遷、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產業結構、金融市場、不動產經營利潤、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現況、災變、未來發展趨勢及其他必要資料,作為掌握不動產價格水準之基礎。

第4條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第5條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第6條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

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估計租金種類包括正常租金及限定租金。

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第7條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

第二章估價作業程序第8條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第9條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一、勘估標的內容。

二、價格日期。

三、價格種類及條件。

四、估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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