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政府-申辦服務-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表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尚未定義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人生大事出生就學就業就養終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英文申辦服務主題策展資訊發布政府新聞即時影像行動化服務實用連結GSP會員中心關於本站網站導覽規範與授權English隱私權保護政策服務條款上方連結網站連結下方連結電腦版:::選單人生大事出生就學就業就養終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英文申辦服務主題策展資訊發布政府新聞即時影像行動化服務實用連結GSP會員中心關於本站網站導覽規範與授權English隱私權保護政策服務條款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上方連結網站連結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lineEmail搜尋找服務全站搜搜尋搜尋進階搜尋:::首頁政府服務申辦服務申辦服務_網頁功能列印內容BopomofoFacebookTwitterlineEmail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表1.給付標準:(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①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②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3)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2.給付期間: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

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表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臨櫃親自現場辦理服務內容1.給付標準:(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①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②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3)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2.給付期間:被保險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

申辦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非自願離職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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