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團體保險的理賠金可以抵充雇主的職災責任嗎?|法律百科 ... | 勞工保險 商業保險

最高法院則認為,雇主既然是為了分擔職災給付風險而投保,並且參酌「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的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所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 ...給答案公司團體保險的理賠金可以抵充雇主的職災責任嗎?FBLINELINEEmaildownload匿名(一般會員)‧勞動‧工作/勞資爭議、調解、訴訟‧2018-11-0714:22匿名(認證法律人)4 1動作留言檢舉2018-11-3016:42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1]、「勞工保險條例」[2]及「民法」[3]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4][5]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6]、同細則第34-1條[7]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

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59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8] ,但是補償數額如果有不足的部分雇主仍應補足[9]。

最高法院則認為,雇主既然是為了分擔職災給付風險而投保,並且參酌「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的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所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的補償,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抵充[10]。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本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一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二項)。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 勞動基準法第34之1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6日臺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7日勞動三字第017674號函。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4 職業災害,職業災害補償,雇主責任匿名發問公開署名送出取消動作檢舉匿名(認證法律人)2018-12-0107:23:07謝謝詳細說明,這對中小企業老闆是重要訊息。

可強化僱主為員工辦理商業保險的誘因,分散風險,同時提升企業福利。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0 0動作留言檢舉2018-12-0719:14商業保險可不可以抵充雇主的職業災害賠償責任,也可以參考本站文章區的: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費用的補償,還要全額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嗎?勞工可以重複請求嗎?──職業災害補償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0 職業災害,職業災害補償,抵充,商業保險匿名發問公開署名送出取消相關問題相關文章相關範本寫文章寫作主題清單寫作說明×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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