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訴訟須知-民事訴訟須知 | 調解不成立提告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便民服務便民服務訊息公告系統服務聯合服務中心視訊諮詢服務訴訟須知書狀範例民事刑事少年家事行政訴訟智財公懲民事執行債務清理非訟公證提存登記勞動大法庭法官評鑑釋憲其他徵收費用標準民事家事行政訴訟Web版計算程式多元化繳費服務調閱電子筆錄法院遠距訊問特約通譯專區特約通譯名冊通譯法規多語譯本常用法律詞彙多語對照法院特約通譯手冊認識法院與民有約訂閱電子報資料下載報名系統法律扶助法律扶助簡介法扶業務監督政府資訊公開防疫指引首頁便民服務訴訟須知民事訴訟須知小中大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鄉鎮市調解制度簡介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

一、調解範圍民事事件。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二、調解管轄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三、調解程序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聲請方式:(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四、調解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法院辦理小額訴訟事件簡介一、前言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

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於88年2月3日修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二、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一)原則: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

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

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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