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9條-函釋 | 食品 商標法

本案公司自國外進口機油後自行分裝於印有其公司商標之瓶罐內之行為,與製造或委託加工製造行為有所不同,宜 ... 等,統稱為塑膠,惟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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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函釋內容:△化工原料廠商在工業用酒精之包裝上應標示成分乙案查工業用酒精係屬包裝商品,其標示應依「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標示之,若有違反請依該法第14條及第15條(現行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規定處理。

(經濟部82年6月2日商214677號)△製造日期標示疑義案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第4款規定包裝商品所標示之製造日期可採國曆或西曆方式標示,經核本案抽取式衛生紙、電子燻蚊液所標示之製造日期均以代號為之,非採上開規定標示,消費者無法瞭解其代表之意義為何,應要求其改正之。

(經濟部84年4月13日商84205808號)△面紙標示疑義乙案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規定,包裝商品應標示(一)商品名稱;(二)主要成分或材料;(三)重量、容量或數量等等事項。

是以,面紙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標示「商品名稱」、「主要成分或材料」二項,業者若以商品名稱「面紙」表示其成分則與規定不符;至內容量之標示部分,依上開規定,業者可視產品特性選擇以「重量」或「容量」或「數量」表示,基此,面紙於包裝上以張數(數量)表示內容量,與規定尚無不符。

(經濟部85年7月23日商85211705號)△商品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委託國外廠商製造,如何標示製造廠商乙案依本部81年10月2日經(81)商第227088號函規定,有關商品以OEM方式製造,其製造廠商名稱應標示委製廠商之名稱,而非標示承製廠商之名稱。

(經濟部86年2月15日商86201107號)△「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進口商品應標示廠商名稱疑義乙案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規定經包裝出售之進口商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進口廠商之名稱及地址,其中有關廠商名稱乙項,係指製造廠商之名稱或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名稱而言。

本案公司自國外進口機油後自行分裝於印有其公司商標之瓶罐內之行為,與製造或委託加工製造行為有所不同,宜請該公司依「商品標示法」第8條(現行條文第9條參照)規定辦理標示事宜。

(經濟部86年2月17日商86201539號)【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03860號函,經濟部86年4月29日經商字第86206269號函及經濟部86年11月5日經商字第86222480號函與前揭函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如何標示及排列疑義乙案一、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4款規定,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是以,包裝商品之製造日期得以國曆或西曆方式標示之,如製造年份以西曆表示時,其年份之前2位數字得省略之(如「1996」可標為「96」),又製造日期則應「年、月、日」三者均標示,不得僅以製造年份或製造年、月取代之。

至其標列方式,「商品標示法」並無明文規定,業者得依國際慣例標示之。

二、復查同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第7條規定「進口商品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是以,進口包裝商品出售時,有關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部分標示應加中文。

故本案富牙康牙膏之製造日期,有效期限與上開規定不符部分,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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